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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

河北-石家庄 07-02 15:47  悬赏 0  发布者:jtjtxy……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咨询如下: 兄弟甲乙等4人70年代末分家。因村里修路占了甲的宅基地一部分,所以村里又补偿甲一块宅基地给甲,这样甲就有两块宅基地。乙知到后,因家居外地,当初分家没有分到宅基地,乙向父母哭闹讨要,父母年迈禁不住乙的折腾,要甲让给乙一块,最后甲看在父母的面子上,很不情愿的同意将补偿那一块的宅基地二分之一给了乙,并签订了协议书。但土地证(甲乙共用的宅基地只有一个土地证)始终是甲方的姓名。2000年左右,城中村改造时,宅基地可兑换房屋,甲将协议中的二分之一兑换的房屋给了乙。 问题:现甲乙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关系一直不好,父母已故近30年。1、甲现在除了已给其兑换的房屋外,以后城中村改造中再因宅基地发生的补偿、置换房产等不再给乙了(现土地证仍是甲的)。2、甲乙双方因关系不好,甲方现在能单方面废止协议、不想给乙方二分之一宅基地了。但不知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乙要告甲,甲应如何应对,或从何角度寻求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甲胜诉几率有多少? 警请指教。
 附: 共用宅基地协议书 协议人:甲,乙二人系兄弟关系 甲乙二人为宅基地发生纠纷,经调节委员会调解,兄弟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父母留给甲宅基地一块,经兄弟双方协商,甲同意将此宅基地归兄弟二人共同使用。 二、乙在共有宅基地上建房后或兑换楼房后,只许本人使用或子女继承,不得转让、赠送、出卖给他人。 三、宅基地划分一中线为准,甲占西,乙占东。 四、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者,双方当事人有权干涉。 五,本协议生效后,过去兄弟之间所立契约一律作废。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签字生效。 当事人:甲签字,乙签字。 中证人:丙等六人签字。 XXX村调解委员会(章) 1994年4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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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2 17:49
据你所述,甲可以不再支付任何补偿给乙。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可以认定为赠与协议。不动产以产权登记变更为所有权人变更,由于产权人自始至终是甲。基于以上理由,甲可以不再给乙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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