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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入赘招婿的财产继承问题

江苏-南通 07-03 11:33  悬赏 0  发布者:137462…… 给我留言  回答:(3)
张氏夫妇生有五个女儿,由三女儿入赘招婿在家,其她相继嫁出,在三女儿在89年结婚时以民间的形式写了一份入赘招婿书,当时是这样写的以后家里的一草一木都归她所有,有公亲族长签字为证,没有公证,现在父母相继去世了,老房子由12年拆迁了,当时拆迁虽然老房子翻建过但没有换到新的建房报告只有按照87年造册的历史党案进行拆迁补偿,按照87年统计的底册二女儿、四女儿、五女儿都在统计的数据之中,大女儿已结婚了,现在房子拆迁三女儿不声不响就把房子拆了,其他姐妹问房子拆迁情况老三不支声或者说当时有入赘招婿书写好了的一草一木都归我,按照继承法根据这种情况其他子女是否还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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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3 11:35
如无遗嘱,其他子女可以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4-07-03 11:41
根据你的表述,张氏已经将自己生前的财产作出了处分,即已经立过遗嘱,应当按遗嘱继承。所以其他子女是没有继承权利的
追问:

她这种不能算遗嘱是当年因为男方到女方来入赘按农村民间一种风俗写了一份入赘招婿纸,虽然大家都签过字,但没有经过公证呀,再说02年父亲生病住院费用都是大家出的,就连父亲在医院其间三女婿一天都没去。

回答:

遗嘱不需要公证,公证仅仅是遗嘱的一种方式。除非你能够证明父亲在生前有过撤销遗嘱

回复时间: 2014-07-03 11:46
其他子女是否还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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