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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回重审的意见不服,怎么办?

内蒙古-赤峰 07-07 12:37  悬赏 10  发布者:romon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案件是一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按原来合同所写,我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有建设设备等都是由我出资购买。因工程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强行霸占了工地及所有设备。我与甲方打官司打到了二审都是按承包合同来判决赔偿给我的。甲方不服,向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要求发回重审,要求按租赁方式从新评估审判。现在案件已经发回在一审,现在一审要求要用租赁方式重新评估审判。很多评估公司也是说无法按租赁的方式评估(合同上明确写着是按承包方式),两者的差距非常大。我的问题是,对检察院的重审意见不服,我该怎么办?还有什么路可以走?
问题补充:
在此说明一下租赁:原来工程是按每立方米1000块钱承包给乙方做,其他的设备都由乙方提供。租赁估价方式为:设备为甲方购买租给乙方使用(购买设备的合同均为我方签订,但是之前因资金问题,所以先由甲方预付款购买。后由工程款中扣除设备的购买费用),工程按每立方60的方式来计算给我,所以差距估价差距非常巨大。另外,应最高检查院抗诉,最高法院已经下发一份盖章的文件,明确要求改为租赁估价方式。具体是什么性质的文件不清楚。因为上面盯着,所以一审也不敢改为承包方式估价。
1,一审法院有没有可能不按最高院的要求进行估价?
2,如果一审修改为租赁方式估价,重新判决,我方还有机会胜诉吗?
3,如果败诉,我还有上诉的可能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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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7 15:19
检察院也只是对原审进行抗诉,具体审理还是由法院决定的。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7-07 15:56
您好,案件经抗诉,检察院也只是意见而已,最后的定案还是要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来判决的。至于评估,法院一般不会就不能评估的事项进行委托评估。你说的租赁我不知道是不是指融资租赁,可能是指对工地上设备的价值评估。另外,如果你能够提供当时购买设备的依据,也是基本可以证实设备是你自己买的(你也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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