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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栋抢夺案

北京 07-07 20:02  悬赏 0  发布者:930233…… 给我留言  回答:(3)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栋,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秦老胡同14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栋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栋于2006年6月15日20时许,在本区安贞仟村大厦肯德基餐厅二层,从被害人崔洁婷(女,24岁)身上夺走“路易宾力” 牌提包一个,内有“诺基亚”牌6681型移动电话一部、“朗讯”牌LT1102型小灵通一部、“鳄鱼”牌钱包一个、餐具两套(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70元)及人民币960元等物,被告人李国栋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洁婷的陈述,证人师伟、罗宝君、丁宝顺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公民的财物,且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国栋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抢夺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万  钧
  
              二OO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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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7 21:01
咨询主管部门.
追问:

我想把这个李国栋搞臭,在百度上第一个就搜到他,操你妈的李国栋就是个臭傻逼的重孙子加婊子养的

回复时间: 2014-07-08 07:08
不服上诉,十天之内
追问:

我想把这个李国栋搞臭,在百度上第一个就搜到他,操你妈的李国栋就是个臭傻逼的重孙子加婊子养的

回复时间: 2014-07-3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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