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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划分

湖北-宜昌 07-11 14:17  悬赏 20  发布者:yczeng…… 给我留言  回答:(1)
1、合同约定:购房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项处理。
2、合同第三条约定若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 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等原因造成的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我是2011年3月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12年6月1日接收的房屋,但是14年7月5日才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同时通知:土地使用证要在房产证领取后20日内才能办理完毕。
4、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上是否违约?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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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11 14:18
这是要按照过错承担的
追问:

1、开发商对此条条款的解释:合同承诺的是60日至90日开始办理,但是不是90日内办理好产权证,所以开放商说他们不违约;
2、交房当日我就将我所有的证件复印件以及税费交给开发商了,期间在开发商仅核对了一次资料,并未要求补充资料。
因此我认为开发商违约,主张按照合同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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