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陈晓云  李波  徐荣康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交通事故

江苏-苏州 07-09 20:05  悬赏 0  发布者:J62830……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驾驶苏E88B25 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往常熟方向途径昆山正义古城路十五旬立交桥往苏州巴城方向三叉路口(由东向西第二车道(快车道))正常行驶速度50码左右,李翠兰驾驶自行车突然从与我并行的一辆两厢轿车(大约长一车身距离,由东向西第一车道上行驶)前蹿出欲穿过导流线往苏州方向我看见立即刹车避让(我车刹车避时跨越导流线停在路牌前10米左右)但还是来不及,李翠兰的自行车左龙头把手与我车的右侧保险杆相擦,李翠兰倒地受伤,我立即下车打120抢救,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14】第【0015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人与李翠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责任认定书事发经过:2014年04月02日15时许,本人驾驶机动车苏E88B25轻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处时,车辆右前角与在其右前方同方向行驶并左转弯的由李翠兰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翠兰倒地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对路口情况疏于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李翠兰就是自行车行驶至事发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优先通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对路口情况疏于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的过错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翠兰就是自行车行驶至事发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优先通行的过错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问题:1)本人向交警要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图事故位置前后移动了20米(我的车停车位置在路牌前10被更改到路牌后10米,也就是路口实线导流线被移到可变虚线车道上)位置移动跟责任认定有关系吗?(对方的家人曾告诉我他有关系认识交警大队政委)。
        2)我购买的是50万不计免赔保险,现在对方医药费已用215600元,保险公司说有几万非医保不陪要我承担.非医保药保险公司会陪吗?
        3)对方李翠兰头做开颅手术和左锁骨骨折手术及右腿骨折手术,在我向苏州大队提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期间起诉医药费,复核就终止了,以后还有伤残鉴定,抚慰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浪费等我现在要怎么操作 ?我个人会承担多少钱?
   谢谢  我有现场的照片。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9 20:41
看你投保的险种来定。
回复时间: 2014-07-10 11:03
协商不成可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山东东营
河北石家庄
四川成都
山东青岛
浙江金华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10687
重庆 江北
人气:619
湖南 长沙
人气:543344
辽宁 锦州
人气:440283
山东 东营
人气:2556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