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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关于房屋征收的7月15日提交,请批阅修改,同时说明我应该怎么办
陕西-铜川 07-12 21:38 悬赏 0 发布者:toca00…… 给我留言 回答:(3)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颖新,曾用名杨营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宜君县城关镇西环路3号,城镇居民。身份证号:610222196305150019电话:13571558783
被告:宜君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全虎,该县县长。
诉讼请求:
一、撤销宜君县人民政府 君政函【2014】第14号房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依法判决被告:
1. 增加原告被征收房屋遗漏建筑面积33.777㎡。
2.增加遗漏项目8项补偿费42375.90元。
3.增加三楼简易房补偿价22050元。
4.一楼两间门面房按门面房标准原地调换或每平方米按18000元市场价补偿。
事实与理由:
一、《评估分户报告》遗漏原告建筑面积33.777㎡。
1.原告房屋上三楼楼梯长17.5m,宽0.95m,合计16.625㎡。此本应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但分户报告将其遗漏。
2.楼后两个上三楼的巷道楼房,建筑面积为16.952㎡。分户报告将其遗漏。两项遗漏的建筑面积合计33.777㎡。
评估报告送达之后,原告对上述两项建筑面积被遗漏提出异议。之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对异议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确认了上述数据;但决定书中仍将其遗漏。
二、分户报告遗漏原告补偿项目8项,补偿费42375.90元。其遗漏项目是:
1.二楼顶棚彩条布40㎡X15元=600元;
2.房屋内外水泥地角线101.86㎡X15元=1527.90元;
3.院子水泥地面21.5㎡X80元=1720元;
4.房后石护坡与邻居墙石护坡50.07mЗX400元=20028元;
5.房前水渠护坡31.5mЗX400元=12600元;
6.房前西环路水渠盖板(申请人自建)12㎡X50元=600元;
7.电表11个X100元=1100元:
8.房屋右侧下水道长21m,宽0.5mX400元=4200元
合计:42375.90元
上述8项遗漏补偿项目经双方当事人现场测量已经认定,留有笔录(对单价有争议)明知有遗漏错误,偏要以红头文件压人是何道理?
三、三楼简易房应增加补偿费22050元。
原告三楼简易房面积为63㎡.分户报告每平方米仅补偿150元。原告三楼曾经开办过旅社,原告将简易房隔成了单间,并进行了装修。被告每平方米仅补偿150元确有失公平、公正。原告要求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偿,增加补偿费63㎡X350元=22050元。
四、原告一楼两间门面房应按门面房原地调换。
原告将向法院出具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两间房屋确属修建在西环路路上的门面房。1996年原告建房时,地基前比西环路高2米,后边比西环路高6米。城建局要求必须与西环路拉平,按街道门面房标准修建。在办房产证时,当时的宜君县并无门面房与住宅房之分,笼统地登记了住宅房;但宜君县城的人都可看到原告房屋一楼是铝合金玻璃两开大门。原告在房内开办过旅社、食堂、照相馆、菜铺,这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但对此案被告怎能不顾及路人皆知的最基本事实呢?一个不讲事实的政府怎能信服于众?谁家的住宅房是铝合金玻璃大门?难道我不知保护我个人的生活隐私吗!而今新改造的西环路仍是原西环路旧址,故应按门面房标准原地调换。如确有困难,应按每平方米18000元市场价格给原告补偿。
此致
宜君县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2份
附书证: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举状人: 年 月 日
电话:13571558783 QQ邮箱:506707435
律师您好:请批阅我这份诉状,最好多用点法律条文条款,谢谢您近快办好
原告:杨颖新,曾用名杨营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宜君县城关镇西环路3号,城镇居民。身份证号:610222196305150019电话:13571558783
被告:宜君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全虎,该县县长。
诉讼请求:
一、撤销宜君县人民政府 君政函【2014】第14号房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依法判决被告:
1. 增加原告被征收房屋遗漏建筑面积33.777㎡。
2.增加遗漏项目8项补偿费42375.90元。
3.增加三楼简易房补偿价22050元。
4.一楼两间门面房按门面房标准原地调换或每平方米按18000元市场价补偿。
事实与理由:
一、《评估分户报告》遗漏原告建筑面积33.777㎡。
1.原告房屋上三楼楼梯长17.5m,宽0.95m,合计16.625㎡。此本应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但分户报告将其遗漏。
2.楼后两个上三楼的巷道楼房,建筑面积为16.952㎡。分户报告将其遗漏。两项遗漏的建筑面积合计33.777㎡。
评估报告送达之后,原告对上述两项建筑面积被遗漏提出异议。之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对异议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确认了上述数据;但决定书中仍将其遗漏。
二、分户报告遗漏原告补偿项目8项,补偿费42375.90元。其遗漏项目是:
1.二楼顶棚彩条布40㎡X15元=600元;
2.房屋内外水泥地角线101.86㎡X15元=1527.90元;
3.院子水泥地面21.5㎡X80元=1720元;
4.房后石护坡与邻居墙石护坡50.07mЗX400元=20028元;
5.房前水渠护坡31.5mЗX400元=12600元;
6.房前西环路水渠盖板(申请人自建)12㎡X50元=600元;
7.电表11个X100元=1100元:
8.房屋右侧下水道长21m,宽0.5mX400元=4200元
合计:42375.90元
上述8项遗漏补偿项目经双方当事人现场测量已经认定,留有笔录(对单价有争议)明知有遗漏错误,偏要以红头文件压人是何道理?
三、三楼简易房应增加补偿费22050元。
原告三楼简易房面积为63㎡.分户报告每平方米仅补偿150元。原告三楼曾经开办过旅社,原告将简易房隔成了单间,并进行了装修。被告每平方米仅补偿150元确有失公平、公正。原告要求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偿,增加补偿费63㎡X350元=22050元。
四、原告一楼两间门面房应按门面房原地调换。
原告将向法院出具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两间房屋确属修建在西环路路上的门面房。1996年原告建房时,地基前比西环路高2米,后边比西环路高6米。城建局要求必须与西环路拉平,按街道门面房标准修建。在办房产证时,当时的宜君县并无门面房与住宅房之分,笼统地登记了住宅房;但宜君县城的人都可看到原告房屋一楼是铝合金玻璃两开大门。原告在房内开办过旅社、食堂、照相馆、菜铺,这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但对此案被告怎能不顾及路人皆知的最基本事实呢?一个不讲事实的政府怎能信服于众?谁家的住宅房是铝合金玻璃大门?难道我不知保护我个人的生活隐私吗!而今新改造的西环路仍是原西环路旧址,故应按门面房标准原地调换。如确有困难,应按每平方米18000元市场价格给原告补偿。
此致
宜君县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2份
附书证: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举状人: 年 月 日
电话:13571558783 QQ邮箱:506707435
律师您好:请批阅我这份诉状,最好多用点法律条文条款,谢谢您近快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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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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