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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没有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公告,怎办?

 11-21 09:23  悬赏 5  发布者:zwaf66……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厦门 回答:(2)
基层法院已经向债权人发了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书(收到到今有一个月时间了)
及通知了指定的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还差几天也有一个月时间了),

  就是说不存在重整的问题及债务人确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前提下),基层法院现在超过了法律期限(请参照如下法条)没有公告及也没有送达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书给债权人,(债权人就此超时不公告也不向其送达破产宣告的裁定的状况向基层法院民二庭长反映了此情况,也向省高级院长网上预约信访了此事,可是时间也有近:10天了,至今依然没有看到基层法院的破产宣告裁定及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到了这时债权人感到无奈,

1。你认为债权人应找谁去反映此情况?
2。可以要求基层法院原经办法官承担责任吗?


请参照如下法条,回答二问,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 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公告应包含下列内 容: 
  一、立案时间; 
  二、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三、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前同)。 

  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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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1月21日 11时47分
表述混乱,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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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1-22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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