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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

甘肃 11-21 19:58  悬赏 0  发布者:714092……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厂址问题的申诉
卓尼县国土资源局:
我厂创建于1984年10月,当时因无厂房,暂借县牧机局部分房屋开展边培训边生产的洮砚开发工作,次年由县经济委批划了厂址建设厂房,于1986年10月搬进了自建的厂房中。当时建设的由北向南由西向向东连接起来的两幢20间房屋至今未变,仍是我厂的主要厂房,只不过是逐步填起了两米多深的干涸河床形成了厂房正式院子。因为这个厂子是由当时的景丹珠县长积极倡导,县经计委直接筹办的,由当时的县经计委副主任侯永昌任厂长,由他直接证明:我厂北接洮河公路南边的“红线”。所以建设厂房之初就在公路红线至职工宿舍北段处景丹珠县长特意批示留下了15米的空地,是专门建设洮砚成列馆的留用地约750多平米。后来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从县经计委分出,新建了县国土资源局,前两三任局领导任职期间并未对我厂厂址问题提出过质疑,2005年由县企改办据此(按新的市建规划标准扣除公用市建红线面积)整体转让给我继续经营洮砚开发的事业。直到新任秦局长任职期间给我厂连个招呼也不打将我厂预备建厂洮砚展馆两端的营销空地以临时宅基地、养猪场基地的形式划给了私人,由他们建私房,并养猪多年后又转手高价出售!在我厂多次申办土地使用证中秦局长要我们和这两户私人协商转让土地补偿费为由拒绝发证,这就使人难解其中的奥妙所在,这明明是县经计委为我厂依法批划的厂址,你们随便以临时用地的形式(有效期为二年)批划给个人,我们要用自己的土地,还得和个人协商补偿土地使用费,这个妙处倒底何在?这户修个人住宅居住多年后又转手高价出卖的县农行退休干部所建房屋两米多深五米多宽的房地基还是我们建厂房初期填起来连接公路红线的通道呢!在我们据理力争中,秦局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马副县长又以上世纪九十年代贵局复查土地的决定为据,仍要我们和这两户私人协商解决后再发土地使用证!这当然难以使我们心服口服,所以,还要据理力争,县长杨武同志在我们的行政伸裁申请上作了“请国土局调查后上报县政府”的批示,在此之前杨武县长还在我和秦局长的当面口头批示“先落实合同是否影响市建,有的话坚决不行,没有就按合同办理”;可秦局长又想出了新地对策,先说经计委批给我厂的厂址是三亩,在实际建设中多占了地,要罚款八百多元;又说我厂大门两边预留的近三百多平米空地将由贵局评估后出售!对此,我们认为:第一,我厂就是由当时的县长积极倡导,县经计委直接筹建的,当时批了多少厂址,我们后来人既未见到批文 ,也未在原建厂房面积之上新建一间房屋,也就是未扩展分毫厂址面积,只以当初是洮河改道的干河床上筑填两米多深的填坊建起的厂房,大门两边有当时的厂长证明紧接着公路红线,这和县级各主要机关单位(包括县政府)成立之初是否都有具体用地面积的批复手续,是否超过批划面积必须罚款都是一理相通地!要罚款请贵局去罚在未有贵局之前的县经计委吧!尽管县企改办没有批划土地的权利,但我们只承认县企业改办遵照当时的客观实际,用合同地形式依法将县洮砚厂扣除新的市建公用地后整体转让给我以民营的形式继续开发洮砚事业,既为县财政创造利税,又宏扬洮砚传统文化事业的事实!后人不能要求先人百分之百地处事准确无误;也不能为先人在创业中的失误承担任何责任,这也是“国法民情理通天”地起码常识!
关于我厂大门两边预留的建设成列室空地,在您们以临时用地批划给私人建房屋及养猪多年后,又转入高价出售的事实,请你们真正发扬共产党人无私无畏地执法精神严肃对待,及时收回,退还我厂,以便及时修建门面洮砚成列馆,开展展销经营活动!退一步说你们要收回后评估地价拍卖的打算若要一意孤行,我们将继续不断地逐级申诉, 万一得不到国家的依法支持,既就是任由贵局评估定价,也只能按1986年给我厂批划地时的地价为准;依法拍卖,我厂也有优先权!这恐怕也在情理之中!更何况,您们将本属我厂的这些地皮随便批划,到如今已达“一转三”的地步,而您们为什么对此非法转让行为连一声气也不吭呢!你们的所谓“收回”、“估价”、“拍卖”还都处在空谈之中!再次希望您们能真正处于公平地继往开来,依法行政!!
以上请贵局认真研究后书面回复!
此致

敬礼
卓尼县洮河绿石砚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
付红云
二0一0年十日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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