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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就业协议违约问题

湖南-长沙 07-15 21:26  悬赏 0  发布者:Lemons……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今年4月24号与医院签订了就业协议,上面写了一旦违约,违约金为3000,医院规定的是3个月试用期,我试用期没满去申请辞职,请问要付违约金吗?不付违约金就走人的话会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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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16 10:22
您好!
    首先如果您与医院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两种限制情形时,此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之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即要么是劳动者违反保密规定和敬业禁止义务,要么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特别约定,其他任何情况下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您阐述的情况,您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这两种限制情形,是无效的。您在试用期没满即申请辞职是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您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即递交辞职申请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追问:

谢谢您的帮助,我还想请问,我的协议上写的协议有效期是1年,这是您所说的服务期的特殊约定吗?还有我在网上查的签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这是真的吗?我明天就要办手续了,望老师尽快回复,谢谢

回答:

您好!
您所说的一年只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不是关于服务期的特别约定。因为服务期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过特别的培训等额外投入,之后针对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确实是如果合同本身没有特别规定,双方当事人也未对合同期限加以延长,则劳动合同字约定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
我之前所表达的是,即使劳动合同终止,也更多的只是意味着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工作方面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不意味着您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 希望这点您能够注意、加以区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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