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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交房

陕西-咸阳 07-22 09:59  悬赏 0  发布者:xiaxue……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2012年10月与开发商签了个购房认证书并交了首付,在同年的12月1日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写着在2013年的12月31日交房。现在逾期7个月多,我是办理的住房基金按揭,房产证件费用已经交了。于今年的2月份开始给银行还款。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答复免几个月的物业费,对此我接受,我现在想咨询下这个怎么维权。退房的胜诉是多少?违约金的胜诉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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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2 10:03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我的补充: 2014-07-22 10:05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回复时间: 2014-07-22 10:16
开发商构成违约,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胜诉的几率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7-22 10:24
您好,开发商构成违约,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胜诉的几率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回复时间: 2014-07-22 10:27
开发商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是否已答应开发商的补偿措施:免几个月的物业费?书面还是口头?
回复时间: 2014-07-22 11:30
你好,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胜诉希望比较大,如有需要可来电来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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