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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丢失赔偿问题

山东-东营 07-22 15:51  悬赏 0  发布者:zhu555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一家培训学校培训期间,将一辆山地自行车放在学校设定的停车棚,车棚有监控,就在我停车离开后不久车子被小偷盗走,这是后来在学校监控回放后确定在学校车棚丢失。请问学校是否承担我的自行车丢失赔偿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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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2 15:52
学校应该负责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4-07-22 16:05
因为不收取看车费,所以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22 16:32
《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既然设定了停车棚,学员放置车辆,不收费的话,即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于重大过失,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学校若没有相应保管措施,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举证责任学校承担,学校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否则应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24 17:20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不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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