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波  李晓航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房产问题

上海-长宁区 07-28 13:57  悬赏 10  发布者:zixun1…… 给我留言  回答:(22)
本人06年再婚,08年母亲去世后本人自动继承了母亲的一套房产,产证人是我一人,没有再婚配偶的名字。现在本人将不久于人世,想把此套房产留为自己亲生女儿独有。
因为知道此套房产是婚姻续存期间所得,即便产证无配偶名字,实际配偶也有一半产权。所以本人准备私下和女儿做买卖交易,将房产卖给女儿,一完成女儿独有房产的愿望。(因产证上无配偶名字,经咨询,买卖交易不需配偶到场签字,即可完成买卖交易)。
请问,此项操作是否有效,或有什么后遗症?比如本人过世后,配偶是否有权向我女儿要回房产?
如有好人律师能电话解答,欢迎来电,不胜感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8 16:59
你好,你的转让行为属于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你是转让给你女儿,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这种行为很容易被法律否决。具体法律操作,建议电话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为妥。
追问:

好的,我是否可以请我的配偶写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说明其自愿将名下50%房权归入我本人所有。随后我再立一份遗嘱说明100%产权归我女儿一人所有。
这种操作是否今后有法律效应?毕竟协议只是家庭内部草拟,没有通过公证机关,担心以后执行的有效性。

回答:

你的方案也可行,但具体操作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把关,以免在法律效力上存在问题。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725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28 20:38
1、因继承事实发生在你婚内,你母亲又无遗嘱的,你通过法定继承得来的房产为你们夫妻共有。
2、因你们之间特定的亲属关系,如果不是按市场价格买卖过户,配偶有权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
回复时间: 2014-07-29 09:04
1、这房子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是有权处理的。如果你想给你的女儿,你可以立遗嘱,给你女儿,其他人是不能继承的,你的配偶也是无权主张要回来的。
2、房子是你的财产,产权证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出卖不需要别人签字的,你出卖是有法律效力的。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11
有一定的风险
追问:

我就是想知道风险具体是什么。。。。

回答:

你和你女儿做买卖交易,你女儿肯定不属于善意人。所以,你的再婚配偶会向你女儿主张一部分权利的。。。

追问:

你的回答很偏激,家务事没搞清楚前,请不要对任何人妄下定论。就事论事即可!!

回答:

就你所叙述而言,你很难规避法律的。。除非你和再婚配偶没有登记。。

追问:

你的回答很可笑,连初级律师的标准都达不到。请不要再来贴回答,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16
你好,最简单的办法是,把房子赠与你女儿,并办理过户登记
追问:

赠与的话之后我女儿转卖房产会产生20%的个税

回答:

你好,房地产交易最可怕的就是税,如果你女儿想要转卖,那么你不如直接卖掉,然后把所得钱全部给你女儿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21
1、正如你所述,该房屋是你婚后继承,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按你所述的操作,你配偶如争该房屋,有可能会发生法律纠纷。

2、你配偶有权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赠与或买卖无效。

3、建议让你配偶也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这样就可避免纠纷。
追问:

可以给配偶知道此事,可以采取第三点,谢谢。
另,如果该套房不做上述买卖等操作,我本人草拟一份遗嘱,说明我的一半产权归我女儿所有,是否我女儿今后可以拿到一半房产?(我的再婚配偶有一个女儿,但是在我们再婚时已成年)

回答:

遗嘱如符合继承法规定,你女儿可依据遗嘱继承你的遗产。如有帮助,建议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23
可以主张无效,主张自己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25
如果是支付合理对价,一般你女儿是可以买卖的,按照你说的这种方式。
我的补充: 2014-07-28 14:35
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再买卖合同上也加上你现配偶的名字较为妥善。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29
您好,房屋所有权属于您和您丈夫共有财产,所以您看看能否先过户到你名下,然后再过户到您女儿名下,那么房屋所有权就会变成您的女儿所有,您的配偶无权要求向您女儿要回房产,只能向您主张赔偿损失。
我的补充: 2014-07-28 14:58
您好,让父母写下一份协议,内容为在自愿将各自所有的房屋一半产权给女儿,然后立下遗嘱。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4-07-28 14:59
让父母起草协议,对各自房屋一半所有权做出处分,愿意给女儿,然后立下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50
如果你单独买卖交易给女儿,而未得到再婚配偶同意的,将来再婚配偶可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另外,如果买卖合同经过再婚配偶同意办理过户了,其将来会要求女儿实际支付房款给他。
建议你和再婚配偶一起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并实际将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那么将来才能切实保护女儿的利益。
追问:

请问是我和配偶去房屋交易中心做赠与吗?

回答:

是你与配偶还有女儿一起去,建议在去之前与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好具体的事宜。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52
您好!1,如果没有遗嘱确定之归你所有的话,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2,私下交易的话,您对于属于配偶那部分房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这种无权处分的合同如果无法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是无效的。您女儿明知房产有其他共同所有人,所以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3,处分无效的话,配偶有权主张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
     4,您可以跟陪偶对财产作出协议约定,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将房屋赠与女儿,或立遗嘱给女儿。
追问:

可以和配偶做财产协议约定,请问这个操作是否可行?就是我和配偶自行草拟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约定我配偶放弃50%的产权,房子归我一人所有。然后我再草拟一份遗嘱,写明整套房子由我女儿一人继承。
这样草拟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确保我过世后,女儿可以继承?

回复时间: 2014-07-28 14:53
很理解你的心情,但务须有效操作。你所想交易属于无效行为。不算善意取得。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于婚后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规定,必须面对。你要想给你女儿留有最的遗产,最大限度立份遗嘱,将属于你的财产可以全部归她继承。避免法定继承在分割,违背你的意愿。可怜天下父母心,而女子有儿女福,不必太执着。祝你早日康复。
我的补充: 2014-07-28 15:04
为避免你误会就善意取得略作解释。这是一个法律术语和概念。不必介意。
追问:

谢谢,明白了

回复时间: 2014-07-28 15:16
没有什么是绝对安全的办法,因为你本身从事的就不是完全合法的事情。只能想想怎么样尽可能的主动和有利。
目前来看,若配合不同意的话,肯定是先过户给你女儿最好。
回复时间: 2014-07-28 15:26
1、部分有效,也就是你的一半房产可以自己出售或者赠与给任何人;2、部分无效你老婆的部分,她不同意,你不能处理,买卖赠与都是无效的;3、你老婆可以主张买卖或者赠与无效,要回属于她自己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7-28 15:45
如果不经对方同意,无论采用赠予还是买卖方式,即使完成过户对方也是可以追回,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你女儿应该是不用支付任何对价的。建议与你先生协商共同处理这套房屋。否则难以避免将来为你女儿留下出现纠纷的隐患。
我的补充: 2014-07-28 15:45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者添加本律师微信公众号详询。添加方法:打开微信-通讯录-添加朋友-查找公众号-搜索“叶雪飞”-关注!把私人律师装进手机,随时随地免费法律咨询!
追问:

请问,是否可以请我的配偶写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说明其自愿将名下50%房权归入我本人所有。随后我再立一份遗嘱说明100%产权归我女儿一人所有。
这种操作是否今后有法律效应?

回答:

可以这么操作,实质是进行两次财产分配。第一次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归属一方所有;第二次则是你处分自己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7-28 16:22
你好,首先该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操作不是很妥,确要签协议卖给你女儿最好让配偶签字同意,因为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享有权利,虽然房产证上没有配偶名字。否则配偶知情后可以诉请确认买卖房产协议无效
回复时间: 2014-07-29 05:36
无效的。
你只能立遗嘱处分属于你自己的财产份额部分。
回复时间: 2014-07-29 10:26
私下过户给子女,你妻子可以要求确认过户无效。
毕竟想钻法律漏洞有地难,没有百分百的方法,只有有可能的方法。
回复时间: 2014-07-29 11:04
“你的回答很可笑,连初级律师的标准都达不到。请不要再来贴回答,谢谢!”
我想和您说明的是首先您自己在阐述问题的时候没有说明你的配偶是同意放弃这一部分产权的,张书证律师是根据您的问题做了解答,回答并无不妥之处。我们每天免费解答法律问题,付出的劳动并不期望得到感谢,但起码应该得到尊重。若是您对于他的回答不满意,您可以不予采纳,没必要进行言词侮辱。
追问:

我是付费的,请知晓!上来发帖是因为法律知识没你们专业,对法律认知确实有盲点,所以即便问题考虑尤为不妥,经过专业人士给予引导后,也会做出不触犯法律的决定。
作为一名持证律师,看完问题且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意识做出别人非善意人的定性,不算侮辱人?充其量说是非善意之举,那还能让人理解。
最后想说明的是,这个帖子是希望得到专业性指导参考意见,您在没有给出专业性意见的同时反而回帖为其他律师来辩护,对我进行申讨,使帖子成为口水贴,也非常不妥!

回答:

法律上有一个“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所以张律师说您的女儿“非善意人”的意思只是您女儿是知情人,所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并没有攻击您家人的意思。
您交不交费我们不清楚,但是您要明白,我们在上面回答您的问题是一分钱都拿不到的。您说张律师“连初级律师都不如、回答可笑”这样对于一个花时间回答您问题的律师,您觉得合适吗?

追问:

您们收不收费,我也不清楚。我只知道自己是付费的,给人家说女儿非善意人,为人父母肯定是不开心的。且此贴内容仅为我个人意愿。
他的回答内容“除非你和配偶没有结婚”使人觉得回答不专业,连我们没有律师资格证书的人都知道没有结婚就不算共同财产,何来此贴内容。且一开始就不明白合理的回答问题,只说有风险,视为可笑。
我只需要就事论事,告知这样做的风险即可,我会做出合理决定。就如其他律师回答都很专业,直接告知无效或配偶可以主张申诉等。这样我就知道这样处理事情的危害性。其他不需要律师来辩驳真理还是歪理,毕竟不是上法庭。

回复时间: 2014-07-29 11:26
你好,根据你所说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该房产是婚内发生的继承,那么该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有双方共同决定。《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的财产处分是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如果没有经过共有人的同意,你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第四,《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虽然无权处分可能会发生善意取得,但是前提须是第三人善意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恶意串通,那就不再是效力待定,而是直接无效。
第五,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你有一半的份额,你可以处分属于你份额内的财产。
第六,当然,因为房产上登记的是你的名字,你完全可以办理过户,但是,你丈夫完全有可能主张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综上,建议你谨慎,最好经过你丈夫的同意,然后处分该财产。
我的补充: 2014-07-29 11:28
建议您及时采纳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30 19:19
做成买卖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4-08-04 10:55
110法律咨询网提醒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助您解决法律烦恼,请您也给予他们一些鼓励。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最佳答案,资费不会转入律师账户,系统将自动扣除。本问题自您发布开始,5天后不再置顶,15天后自动关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山东聊城
福建莆田
浙江金华
江苏无锡
山东东营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4479
浙江 杭州
人气:444032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8005
广西 柳州
人气:71471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