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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07-30 12:58  悬赏 0  发布者:zx6852 给我留言  回答:(4)
是这样子的,我是在网上认识了 一个39岁的女人,我是宝丰的,来这里找她,我开个宾馆,我们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她走了,我自己出去转去了,然后问我在哪儿 我说在152医院 她骑个电动车把我又带到了房间,我们再次的发生了关系,第三晚上 我们和她的一个女性朋友在喝酒,我去送她女性朋友到丹尼斯,回来之后她说我强奸她,问我要2W块钱,现在派出所已经做过笔录了,说了发生性关系的经过!请问我这个属于强奸吗
问题补充:
然后我被他们3个人进行了殴打。发生地点是: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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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30 13:08
双方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被他们3个人进行了殴打是可以报警的
追问:

她现在一直告我,强奸,我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说是自愿的呀!

回复时间: 2014-07-30 15:21
你好,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
追问:

我这个现象属于自愿发生关系的吗

回复时间: 2014-07-30 18:10
目前你是自由的,你没有被警方控制说明你没有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7-31 07:19
不属于强奸。因为发生关系时并未违背其意志。
平顶山马跃律师,联系电话:1873753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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