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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乱收费

河北 07-30 16:16  悬赏 0  发布者:dongdo…… 给我留言  回答:(0)
合同第6页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列明: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截至到今天距离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已有207天,通过业主主动打电话咨询得到回答可以领钥匙,但是违约金不付,询问理由时,最初给的答复是:去年大气污染,政府责令停工三个月。本人意见是如果开发商能拿出政府下达的红头文件,我们可以理解,可以接受晚交工三个月90天,但是另外晚交工的117天也应按合同付违约金,而不是不付违约金。再次打电话咨询拒付违约金理由时,给的答复是不是出卖人原因导致的不能按时交房,具体什么原因电话里说不清,本人猜想售楼处给出的原因无非是施工方未按时施工或者银行未按时放款等,但是这些并不是我们业主导致的,因此拒付违约金,我们不理解,也不接受,因为开发商与任何一施工方都会有合约,施工方未按时交工,责任应该由施工方付,开发商可以找施工方理赔,而不是要我们业主负这个责任。
自五月份到现在一直有装修公司和家具城给业主打电话,推荐装修和家具,经业主了解,开发商已将业主资料卖给多个装修公司,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
业主已向售楼处证实,现在接的水电都是临时的,具体什么时候改为不临时的没有确切答复,这是很不负责任的体现,会给业主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协议上写的燃气初装费由卖方负责,但是物价局早就规定 不可收取燃气初装费
问题补充:
开发商还雇人打人呢,这到哪里能投诉他,找谁说理呀?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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