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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的问题

广东-广州 11-25 13:53  悬赏 0  发布者:fox010…… 给我留言  回答:(1)
如果一家个人合伙(未在工商局注册)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个人合伙拖欠工程费。后来该个人合伙注册成了了A公司,A公司后来被宣告破产,个人合伙以公司破产为由不承担债务。请问在合同法上有无条文可以援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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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6 13:48
合伙与公司没有联系,合伙期间债务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成立公司后只不过合伙人拥有了公司股东身份,与其之前合伙人身份不冲突。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不能转移到公司。
施工单位可以起诉合伙人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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