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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陕西-渭南 08-02 19:44  悬赏 0  发布者:169558……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丈夫在2013年9月26日被一个小包公头叫去洗煤厂改造在2013年10月16日因用人工搬运小平台用力不平衡使小平台返回将我丈夫砸成重伤小包工头把他送到医院抢救脾摘除后又去西安做了腰椎第四接爆裂骨折压制神精导致下载瘫痪大小便失禁2月份再也不给医药费了我去早他他说就算法院判你80万我也没有钱我去给他办工伤广填表一次一次填表办工伤的人说要早证人证不敢给我做证请问我该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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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2 19:56
这是可以诉讼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4-08-02 19: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4-08-02 19:57
属于劳务雇佣关系的,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以发包人、分包人和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8-02 20:10
你好:看证据了
回复时间: 2014-08-03 10:40
和老板继续电话或者当面协商,并对谈话录音。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向安监局举报用人单位,以取得其他证据。
回复时间: 2014-08-03 23:24
一、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按违法分包处理。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第二条规定: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四条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因此,任铁厚作为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本身属于违法分包,任铁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承担劳动关系下的责任,责任主体另依法律规定。

  二、包工头手下工人受伤,法律关系最近的有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下的所有责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归属于被诉人,由被诉人承担劳动关系责任及工伤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8-04 10:06
您好,属于劳务雇佣关系的,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以发包人、分包人和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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