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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河北 11-26 09:30  悬赏 0  发布者:iFf2241 回答:(2)
老太太生前共有6子女,房产78平米,老大死于97年,老四死于86年。老大生前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一直由老2,老3赡养并送终。老人生前有口头遗嘱,房产由老2,老3继承,但没有书面形式。老大有3子女要求代位继承父亲名下继承权,请问3子女是否能继承,如果能,该怎么分。注;国有土地使用分别与2001年过户到老2老3名下,房产就分别座落于老2,老3的土地使用证上。老人于08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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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7 11:06
口头遗嘱如果不是在危机情况下,遗嘱人无法订立书面遗嘱,那通常是无效的。
老二老三老大共同继承该房产,老大的份额由其三子女继承,具体如何分割协商确定。
如果能证明老大未尽过赡养义务,那他应当少继承或不继承。
回复时间: 2010-11-30 13:29
有证据证明的口头遗嘱有效。
没有证据证明口头遗嘱的,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
本案可以视为老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赠与了老二老三。老大的子女不能要求分割该土地上的房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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