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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权益的相关咨询

北京-顺义区 07-25 16:49  悬赏 20  发布者:hanwei 给我留言  回答:(9)
有人以我的名义在多个网站上发布交友信息,上面有我的照片和联系方式(手机和单位坐机),还有基本情况和我所在的具体地址,信息上面写了一些不属实的内容,写我在网上找性伴侣和一夜情之类的话,我每天接到的电话和短信N多,影响了我的工作,生活.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这个人.那么.这个的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已经报警了,正在调查中,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他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他具体侵犯了我那些权益??? 每天的异性搔扰电话30多通和短信加起40多条,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工作,休息,凌晨2,4点都会有搔扰电话,嗓子都发炎症了,吃药也不管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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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7-26 09:47
侵犯了你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回复时间: 2008-07-25 16:57
1、对方侵犯名誉权,你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对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且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08-07-25 17:19
1、对方侵犯名誉权,你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对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且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08-07-25 18:22
利用互联网以他人的名义捏造散布交友信息,其行为不仅严重贬损了他人的人格,极大地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危及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尚,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影响极坏,对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5款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将构成诽谤罪。
(更多法律问题请登陆//***.com查询)
回复时间: 2008-07-25 21:49
构成名誉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5款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将构成诽谤罪,民事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回复时间: 2008-07-25 22:19
   可以要网站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2008-07-26 08:07
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
回复时间: 2008-07-26 16:00
直接委托当地律师帮助,省去烦恼  
回复时间: 2008-07-27 21:55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关键是要取得充足的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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