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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该起案件的判决,是否涉嫌“司法腐败”?
辽宁-沈阳 08-05 17:09 悬赏 5 发布者:xyaomy……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侵权案件的简述:
购房户与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房款为281000元。开发商延期交房310天,按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按日依房款万分之1.2的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总计为10450元(合同书为证)。然而开发商在交房时未能兑现违约金,却在《业主公约》中附加了一条内容是“免除物业费贰年,做为逾期进驻的违约一次性赔偿”的所谓“抵债条款”(业主公约为证)。应说明的是,对于该购房户来讲,免除贰年物业费仅为1600多元,而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0400多元,很明显,对方主张的实质是改变原合同的违约赔偿约定,目的是“毁约赖账”拒绝全额赔偿。对此,购房户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然而法院未能依法判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的错误判决
法院在该起恶意侵权案件的审判中涉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腐败现象,依据如下(判决书为证):
1,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均认为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法院却不给予法律支持。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然而,法院并未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应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合理诉求(判决书为证)。
2,被告提出的“抵债条款”,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合法的“协议条款”。涉及“抵债条款”的唯一证据是该项条款是以附加公约条款的方式出现在业主公约中,但是它不属于“公约条款”,这反而证明被告用欺骗的手法恶意侵权。然而法院却支持被告的非法主张。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鉴于原、被告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进行协商达成抵顶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又起诉请求判令给付违约金,属对已履行之协议的反悔。原告的请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为证)。
3,被告提出的“抵债条款”,实质是“ 以千元抵顶万元”,是对原合法合同的擅自改变,明显违反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法院却支持被告的不合理主张,对其恶意侵权的行为不予制止(业主公约为证)。
以上所述均属事实,有列出的三个相关文书为证。
我的问题是,我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我该怎么办?恳请律师们指点。谢谢! 知情者 13504906361
购房户与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房款为281000元。开发商延期交房310天,按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按日依房款万分之1.2的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总计为10450元(合同书为证)。然而开发商在交房时未能兑现违约金,却在《业主公约》中附加了一条内容是“免除物业费贰年,做为逾期进驻的违约一次性赔偿”的所谓“抵债条款”(业主公约为证)。应说明的是,对于该购房户来讲,免除贰年物业费仅为1600多元,而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0400多元,很明显,对方主张的实质是改变原合同的违约赔偿约定,目的是“毁约赖账”拒绝全额赔偿。对此,购房户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然而法院未能依法判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的错误判决
法院在该起恶意侵权案件的审判中涉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腐败现象,依据如下(判决书为证):
1,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均认为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法院却不给予法律支持。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然而,法院并未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应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合理诉求(判决书为证)。
2,被告提出的“抵债条款”,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合法的“协议条款”。涉及“抵债条款”的唯一证据是该项条款是以附加公约条款的方式出现在业主公约中,但是它不属于“公约条款”,这反而证明被告用欺骗的手法恶意侵权。然而法院却支持被告的非法主张。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鉴于原、被告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进行协商达成抵顶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又起诉请求判令给付违约金,属对已履行之协议的反悔。原告的请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为证)。
3,被告提出的“抵债条款”,实质是“ 以千元抵顶万元”,是对原合法合同的擅自改变,明显违反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法院却支持被告的不合理主张,对其恶意侵权的行为不予制止(业主公约为证)。
以上所述均属事实,有列出的三个相关文书为证。
我的问题是,我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我该怎么办?恳请律师们指点。谢谢! 知情者 13504906361
问题补充:
上述类似的案件发生很多起,众多的购房人对区法院的错误判决不服,纷纷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他们的上诉并未得到中级法院的公正裁决,具体情况如下:中级法院在二审在办案中调解错误,也涉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腐败现象。
1,上述初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对合法有效的合同不予支持,对非法的侵权行为却支持纵容。而且,区法院也对“抵债条款”为双方协商的条款的认定存在问题,无事实依据,对所谓的证据未经核实和质证。对此,市中级法院理应对区法院的错案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但是,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却做出了“调解”这一不当的裁决,违背了国家关于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意见的精神。
2,市中级法院的调解结果明显不公,没有做到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市中级法院在该起上诉人的调解协议书中写到:“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应付给乙方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10160元,并一致同意撤销甲乙双方在业主入住手册中所签订的‘以一年物业费抵顶违约金’条款,乙方自愿放弃逾期交房违约金50%份额,……”(注:见民事裁定书)。令人费解的是,这些为了维权而上告、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竟“自愿”放弃50%的合法权益,这不合乎情理,也没有体现出司法的公平。
上述系列错案表明:此类案件不是偶发,而是群发;不是司法人员的的工作失误,而是主观故意;涉嫌司法系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仅”的司法腐败现象。
以上所述,案情是真实的,见解是个人的,恐有不妥或错误。恳请律师给予指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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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05 17:52
这是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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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05 18:00
如有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控告反映或向纪检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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