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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建英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河北-唐山 08-06 20:57  悬赏 0  发布者:198204…… 给我留言  回答:(0)
孙瑞利(二审的上诉人):男,1951年2月5日,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韩城镇中门庄二村。因不服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刘春梅),特提出上诉。希望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可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厅(二审审判长郭建英),郭建英不调查事实真相,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背法律和事实,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理由:
1、郭建英在庭审中严重违反了《民事案件适用程序庭审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郭建英在庭审中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事实:                           
   郭建英在判案中,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置国家《立法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而不顾。本案中被告李素娟是原告孙玉生的弟媳,,其近亲属关系和案件结果均决定其没有说实话,她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而在郭建英的审判中被告李素娟的辨称无形中却变成了对原告孙玉生有利的证词。而孙瑞利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证词(土地转让合同书、土地登记簿、税页证明、粮食直补存折、村委会和韩城镇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西郊电厂如何发放征用款的证明,并加以公章、关于土地转让经过的证词、与村委会签订的关于征用土地协议证明,并有村委会主任、法人代表田小月的公章),郭建英也不进行认定质证。在庭审中,郭建英因违反庭审程序,没有当场宣布法庭纪律,孙瑞利因语调高,郭建英却以有心脏病来恐吓。在庭审中,郭建英对孙瑞利所提交的证据不理不睬,说你愿意放就放着吧!请问这是什么态度?孙瑞利在庭审中还有话要说,可郭建英却宣布退庭,有什么说的写出材料在庭后递上来。庭后,孙瑞利之女孙建平多次去法院找郭建英(有法院的会客证),郭建英却拒不接见,导致孙瑞利的材料一直不能上交。
    判后,二审被上诉人孙玉生要求支走争议款时,孙瑞利还没有接到郭建英的通知,也不知道判决的结果是什么,既然判决已下,为什么不通知孙瑞利,郭建英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事后,孙瑞利之女孙建平多次到中院去找郭建英解答,郭建英却总是推脱。7月7号,民二厅王厅长,说经民二厅商议,郭建英不能亲自解答,请问郭建英接的案子,当事人有疑惑,为什么不能给解答?还是另有不为人知的隐情,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当时还查看了卷宗,无意中却发现了孙瑞利所提交的证据中土地登记簿丢了一张,经王厅长查证,确是属实。法院判案依靠的是法律,而法律依靠的是证据,证据对于孙瑞利来说就是命,从中不难看出,孙瑞利所提交的证据有人做了手脚,有意偏袒孙玉生。而孙瑞利这条以证据为命的人,他们却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欲,而被抹杀掉,视国家法律为儿戏。在庭审中孙瑞利所提交的证据只交给了郭建英一人,很显然郭建英在审理案件时,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明显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一种恶劣行为。
    我希望纪检委各位领导查明事实真相,公平公正,依法为民,依法严厉惩处郭建英的这种恶劣行为。铁面无私,还孙瑞利一个公道,重掌法律天平,明镜高悬。可他们却官官相护,我希望各位律师能够帮帮我,给我出一点注意,我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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