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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河北-廊坊 08-06 22:59  悬赏 0  发布者:189735……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李杨杰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祁国土局信访复字(2014)7号    李杨杰同志:      您的《关于六年诉求领导批示为何县国土局局长置之不理  的报告》已收悉。我们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了解和调查,  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答复如  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李杨杰,男,汉族,现年29岁。家住祁阳县浯溪中路92  号,从该公司购得位于西北开发区粮建路土地一宗。于2003年5月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祁国用(2003)第07538号,宗地面积为280平方米,使用期限70年。宗地四至抵界为:东以自房墙体抵粮贸大楼面粉仓库车间;南邻邓小娟房垛;西以自房墙体为界临东阳路;北以规划红线为界。于2008年申请在该土地建房时,县规划局告知该土地座落在粮建路与新祁路交汇处的新祁路路上,现为道路用地,不能批准建房。信访人反映与其紧相邻的邓小娟相同情况的土地,已置换并转让。其于2008年12月,请求县政府给予合理解决,并称经领导批示“同意置换”,要求县国土资源局等值置换土地。      三、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该地块位于祁阳县浯溪镇粮建路,为1994年祁阳县国土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出让给祁阳县粮贸大楼作为粮油仓库及职工宿舍用地,共出让面积为5775平方米(55米×105米),应缴纳土地出让金额为34.65万元,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为37.55万元,其中2.9万元属征路款。根据土地用途分三大块土地进行出让:  第一地块位于浯溪镇粮建路侧,出让面积为2475平方米,一次性签订出让合同,用途为仓库、住宅用地,详见祁土出字[22 O]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1995年8月申请发证,证书号为:祁国用(1995)字第104389号。      第二地块位于浯溪镇粮建路北面,面积为222O平方米,一次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用途为仓库、住宅用地,出让总金额为13.32万元,出让地价为60元/平方米,详见(1994)祁土出字[221]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1995年8月申请发证,证书号为:祁国用(1995)字第104387号。      第三地块位于浯溪镇粮建路侧,土地面积为11OO平方米,于1995年8月分别与费志君、文福、包红军、申俊、高水英,肖以翠等6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该6户土地出让面积分别为160平方米(8米×20米),计出让面积为960平方米,出让总金额为伍万柒仟陆佰元整(9600元×6户)。1995年2月与席岚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面积为140平方米(7米×20米),出让金额为捌仟肆佰元整,详见(1995)祁土出字35O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1995年9月申请颁证,证书号为:祁国用(1995)字第105197号,该宗土地系粮贸大楼出让地中第三地块的七号地,根据出让红线图四至抵界用为:东邻申俊房,以自房体为界;南抵粮建路以自房体为界;西临规划道路以自房体为界;北抵已出让土地以自房体为界。粮贸大楼于1994年至l995年统一征地并受让土地,总出让面积不变,第三号土地总面积为11OO平方米,于1995年出让给席岚群等七户土地面积为ll00平方米,即已全部出让完,无剩余土地,详见席岚群等七户出让红线图。依据粮贸大楼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签订出让合同情况,总出让面积为5775平方米,l995年期间都已办证、无剩余土地。      邓小娟宗地位于浯溪镇粮建路,于1995年12月与祁阳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面积为160平方米,出让用途为住宅,出让金额为玖仟陆佰元整,系从粮贸大楼总土地出让金(征路款2.9万元中)扣除,详见(95)祁土出字[481]号土地出让合同,于1995年12月申请发证,证书号为祁国用(1995)字第104569号,四至为东邻席岚群房垛;南以规划红线为界临粮建路;西以自房墙体为界抵东阳路,北以规划红线为界邻粮贸大楼。依据粮贸大楼一号、二号、三号出让地块的出让红线图,该宗地应在粮贸大楼受让的第二地块出让红线范围内。由西北指挥部呈报,将征路款抵土地出让金将该宗地重复出让给邓小娟使用。该土地系大宗地出让剩余土地登记,应按照(95)祁土出字[2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原批准的规划图进行建设使用。邓小娟于2000年7月18日将该宗地转让给谭良军、杨爱华,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祁国用(2000)第01152号。于2000年该地规划调整为通道用地不能建房,2000年8月经西北指挥部领导同意,将该宗地往西挪位8米,置换到粮建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并增补出让20平方米给谭良军使用。于当年8月28日办理置换并出让登记为180平方米,证书号为祁国用(2000)第01324号,谭良军于2009年2月将该宗地转让给蒋冬兰使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祁国用(2009)第0278号。      李杨杰宗地于2002年12月从祁阳县粮油工贸公司[祁国用(1995)字第104568号]购得,土地面积为280平方米,用途为仓库用地,购地价款为贰万元整。2003年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当时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为祁国用(2003)第07538号,面积为280平方米,四至为:东以自房墙体为界抵粮贸大楼面粉仓库车间;南邻邓小娟房垛;西以自房墙体为界邻东阳路;北以规划红线为界。原祁阳县粮贸大楼祁国用(1995)字第1045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位于祁阳县浯溪镇粮建路邓小娟土地以北面积为28O平方米(8米x35米)。经核查,该宗地位于原祁阳县粮贸大楼受让的第二号地块出让土地红线范围之内,由西北指挥部呈报,将征路款抵土地出让金,国土局工作人员没有细致调查导致重复出让并登记。1995年12月14日粮贸大楼与县国土局签订了(95)祁土出字[480]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12月24日办理了粮贸大楼祁国用(1995)字第l04568号土地使用证。该宗地系大宗地出让剩余土地登记,对祁国用(1995)字第1045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之前已规划调整为道路用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五十八条:注销原土地证书。对2002年12月李杨杰申请办理祁国用(1995)字第1045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县粮贸大楼没有委托人到现场签字或盖章,国土局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查《土地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仍为其办理转让手续。原转让标的物系无效证书,则李杨杰与祁阳县粮油工贸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协商由祁阳县粮油工贸公司退还李杨杰购地款,依法收回李杨杰祁国用(2003)第075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5日
我想问的是是不用这个就可以行政复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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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7 02:45
不是复议,只是信访答复
追问:

那我是否可以用这个回复,去申请行政复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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