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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谋诈骗

北京 11-27 13:55  悬赏 0  发布者:186431…… 给我留言  回答:(5)
冯士珍给王家镌汇了20万,事情是这样的。
我与王家镌认识的时间并不长,对他也不是很了解,这要先从迟峰说起,迟峰是我的一个朋友,我与迟峰最早相识于大赢家qq群,那是2007年,偶尔在网上聊天。2008年5、6月时第一次见面,其后2009年8月在辉丞公司一起工作20来天,然后他不干了,要回东北,邀我一起去东北玩几天。迟峰与当地一些人要开公司,我就回了北京。今年5、6月间,迟峰在网上说不好干,不想干了,8月说公司倒闭了,邀我过去玩几天,我8月31号到长春,在迟峰租的房子里第一次见到王家镌,当时就是认识一下,没有什么太多印象。
因为与冯士珍约好到芜湖,所以9月4号从长春去了南京,9月18号从南京回北京,20号再次去长春,聊天时我无意说出收到一个客户的68万,他们一听,立刻让我把客户介绍一下,为了体面,让我把王家镌介绍为大连首创期货经理姓杨,是私募基金经理的学生,把电话留给冯士珍,之后就是他们联系了。我当时也没多想,就这么做了,他们又收了冯士珍20万,是以好处费收的,但这事冯士珍自始至终也没在电话里跟我提起过,我是“十一”前两天听说的,因为王家镌和迟峰说要开个公司,才说收了冯士珍20万。在这件事上,从索要、到收款、到支配,我都一点没参与。
问题补充:
可是当时我把那个王家镌介绍成了大连期货经理姓杨,这是为了面子,可是王家镌正因为这一点才可能得手啊,我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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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8 10:26
没有参与不属于共犯
回复时间: 2010-11-27 14:09
你没有参与,你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的.
回复时间: 2010-11-27 15:34
不是
回复时间: 2010-11-27 17:56
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回复时间: 2010-11-29 15:23
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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