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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腐败,被害人合法权益受伤害,欲哭无泪?
山东-青岛 11-28 09:16 悬赏 0 发布者:郭守强 给我留言 回答:(2) 以控告书方式咨询,被害人应如何办,才能依法伸冤,打击罪犯!
控告人:郭某强 现年43岁,汉族,个体
山东省即墨市龙山办事处
被控告人: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请求事项:
1、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于2010年11月5日对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焕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所作出的不抗诉决定是错误的。这个决定是不维护法律尊严,放纵犯罪的有力体现,极大的伤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即墨市检察院督办审查,使其依法尽快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1、 犯罪嫌疑人高焕启指使以郭永生、宋永林为首的犯罪团伙,对被害人郭某强、王某多次进行打击报复,主观上为故意,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际触犯《刑法》第294条之规定,给受害人郭守强及家人精神方面造成重大伤害,白天不敢开大门,晚上不敢出门,其妻失眠成疾、头晕恶心,郭某强及家人由此形成恐惧心理,其犯罪情节严重。
2、 在2010年9月13日、9月26日、11月4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三次开庭过程中,审判长为曹瑞亮。犯罪嫌疑人高焕启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特别是在2010年9月26日开庭审理过程中,高焕启伙同从犯郭永生(已判刑),宋永林(已劳教)公然串供、翻供,高焕启为了洗脱罪责,抗拒法律,妄想让郭永生和宋永林当他的替罪羊,无半点悔罪表现。犯罪气焰嚣张,认罪态度恶劣,三人均已构成伪证罪。
3、 2010年8月23日,即检刑诉[2010]514号起诉书中,已明确要求即墨市人民法院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高焕启刑事责任。
4、 2010年11月4日的刑事判决结果,充分说明即墨市人民法院有徇私枉法、渎职包庇的重大嫌疑,是打击正义、维护犯罪的有力体现,是典型的主观臆断,枉法裁判。(郭永生为该寻衅滋事案中从犯且已判六个月有期徒刑,而高焕启为该案中主犯为什么不进行刑事处罚?)
5、 2010年11月4日,当审判长曹瑞亮宣读完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焕启走出法院门口时,竟然双臂高举,呐喊“胜利万岁”,并当即用恶毒语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辱骂攻击。
6、 从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刑初字第589号和(2010)即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中,不难看出,整个案件被分得七零八乱。被告人高焕启的罪责也由此缩水,即墨市检察院没有做到国家赋于的法律监督的职责,而是人云亦云,属于失职、渎职。
7、 根据我国《刑法》和即检刑诉[2010]514号起诉书与即墨市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我个人理解:高焕启触犯《刑法》第293条,第294条和第254条的规定,他并不适合判缓刑的三个基本条件,我和部分村民强烈诉求上级人民法院判处高焕启实刑,以打击其嚣张气焰和对法律的蔑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致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郭某强
2010年11月23日
附:
1、 即检刑诉[2010]514号,起诉书一份
2、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3、 (2009)即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敬礼
控告人:郭某强 现年43岁,汉族,个体
山东省即墨市龙山办事处
被控告人: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请求事项:
1、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于2010年11月5日对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焕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所作出的不抗诉决定是错误的。这个决定是不维护法律尊严,放纵犯罪的有力体现,极大的伤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即墨市检察院督办审查,使其依法尽快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1、 犯罪嫌疑人高焕启指使以郭永生、宋永林为首的犯罪团伙,对被害人郭某强、王某多次进行打击报复,主观上为故意,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际触犯《刑法》第294条之规定,给受害人郭守强及家人精神方面造成重大伤害,白天不敢开大门,晚上不敢出门,其妻失眠成疾、头晕恶心,郭某强及家人由此形成恐惧心理,其犯罪情节严重。
2、 在2010年9月13日、9月26日、11月4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三次开庭过程中,审判长为曹瑞亮。犯罪嫌疑人高焕启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特别是在2010年9月26日开庭审理过程中,高焕启伙同从犯郭永生(已判刑),宋永林(已劳教)公然串供、翻供,高焕启为了洗脱罪责,抗拒法律,妄想让郭永生和宋永林当他的替罪羊,无半点悔罪表现。犯罪气焰嚣张,认罪态度恶劣,三人均已构成伪证罪。
3、 2010年8月23日,即检刑诉[2010]514号起诉书中,已明确要求即墨市人民法院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高焕启刑事责任。
4、 2010年11月4日的刑事判决结果,充分说明即墨市人民法院有徇私枉法、渎职包庇的重大嫌疑,是打击正义、维护犯罪的有力体现,是典型的主观臆断,枉法裁判。(郭永生为该寻衅滋事案中从犯且已判六个月有期徒刑,而高焕启为该案中主犯为什么不进行刑事处罚?)
5、 2010年11月4日,当审判长曹瑞亮宣读完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焕启走出法院门口时,竟然双臂高举,呐喊“胜利万岁”,并当即用恶毒语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辱骂攻击。
6、 从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刑初字第589号和(2010)即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中,不难看出,整个案件被分得七零八乱。被告人高焕启的罪责也由此缩水,即墨市检察院没有做到国家赋于的法律监督的职责,而是人云亦云,属于失职、渎职。
7、 根据我国《刑法》和即检刑诉[2010]514号起诉书与即墨市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我个人理解:高焕启触犯《刑法》第293条,第294条和第254条的规定,他并不适合判缓刑的三个基本条件,我和部分村民强烈诉求上级人民法院判处高焕启实刑,以打击其嚣张气焰和对法律的蔑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致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郭某强
2010年11月23日
附:
1、 即检刑诉[2010]514号,起诉书一份
2、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3、 (2009)即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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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11-28 09:33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11-28 09:39
建议你们找一个专业的刑事方面的律师来帮你们打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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