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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

重庆 11-28 17:13  悬赏 0  发布者:comili 给我留言  回答:(0)
外公单位分配的公房,十年前单位要求购买产权,舅舅当时一直和外公居住在一起,购买产权时,舅舅出了一万块钱,但是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房产是外公的名字。在这十年期间,舅舅结婚后一直和外公居住在一起,没有缴纳一分钱。外公认为这笔钱都是缴纳这部分生活费用的,就一直没提出把钱归还给舅舅。外婆生前,和外公协商,说死后,给舅舅一万块钱当做当时购房的一万元钱,然后房子归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外婆死后,舅舅私自找人写了份类似遗嘱的证明,让外公签字,说房子的一半归他所有,当做他当时所出的一万块钱,剩下的一半三个子女再次进行分配。前几年,舅舅单位给他分配了房子,他把房子出租出去,两年前,他老婆单位又给他分配了一套房子,他就搬出了外公家,我想咨询下我舅舅当时私下让外公签署的类似遗嘱的证明是否有效,无效的话,那按照正常途径,作为外公的子女一个到底可以分配到多少份额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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