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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转让纠纷

 08-15 18:28  悬赏 0  发布者:luckyc……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建 回答:(10)
我于2013年3月15日与原告口头转让一间店面经营权,转让时有部分会员有积分,折现后大约1千来块,当时用一部可充值话费设备,折现抵偿,原告也同意,并留下话机使用了3天,后来他嫌给客人冲话费,费时间又没钱赚,就退了充值话费设备给我,当时就口头说,让有换积分的会员直接来找我,原告也认可了。2014年7月23号,原告起诉我,有欺诈嫌疑,严重影响他店面的声誉和经营活动,根据“合同法
”第94条(4)款、合同法第42(2)款,告我违反忠诚、通知、履行等义务,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恳求法院确认我的行为存在缔约过失,要求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请问一下,我和原告之间没变更过协议,能算是缔约过失吗?另外协议已经过了1年多了,还在有效诉讼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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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15日 21时37分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以前你也问过同样的问题,但是方式不同,我也为你解答,但是你没有选择任何律师的回答,不知道你有没有认为合适的答案,根据相应的情况,还是存在相同的情形;
    2、店面转让协议有效,而且你所说的积分兑换的问题并不是问题,你可以拒绝对方说退费或者撤销转让合同的问题,既然对方已经起诉,建议你积极应诉,由于你所说的情况充话费的话机对方使用了3天,这就是你的证据,从你何时交付该店铺时到对方将话机交给你的时间这就是证据,而且这3天当中对方为应当充话费的人充了话费,这也是一组证据,到时候你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和到通讯公司调查收集证据;
    3、而且你转让店面的时间是在2013年3月,而现在已经过一年多时间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对方所说的情况并不是在撤销合同的范围内,虽然对方所说你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你举证证明当时已经告知,况且你在上次问问题时说道你与房东一起进行的转让行为,那么是否告知对方有积分兑换等问题和情况,房东可以为你作证,那么你应当先与房东说好,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
    4、在你转让该店铺时你还专门说明了该积分的兑换问题,那么对你更有利,并且到时候如果对方起诉后,知道该事情的人,而且在你将店铺转让后有客户到店铺充话费的人也可以作证,那么房东也是可以做证的;
    5、鉴于你们的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多,而且到今年7月份才找你,那么在各个方面来说,关键是看对方举证证明还有哪些东西你是不知道的,是否只是你的店铺转让前的积分问题,是否还有其他相应的问题,因此,建议你到法院看看对方提交了什么样的证据,如果法院不让你看或者不让你复制,那么建议聘请律师看看对方提供了什么样的证据,根据对方的证据予以反驳最好。
    如果只是积分问题,那么你可以找证人证实当时转让时的情况以及转让后对方为充话费的人充话费的情况,并且对方将充话费的设备退还给你以后,对方是否在店铺门外张贴“以前积分兑换问题找某某某处理”的告知,如果张贴这样的说明或者告知书的话,对方也就已经知悉整个兑换积分的情况和过程,因此,这样的证据也应当收集;
    当然,对方以这样的案由已经起诉你,本律师感觉对方已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建议你也聘请律师为你提供全面的帮助,这有助于你更好的解决问题。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4-08-15 21:45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你的表述,你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任何责任。
另外,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现在才经过一年时间,没有经过诉讼时效。
缔约过失责任是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那么对方应当举证证明由于你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方的损失的证据,如果对方提供的该证据不能证明损失是你造成的,那么建议你应当予以否认。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5 18:40
像这种情况以已经履行 合同附带告知义务,应该没问题,诉讼时效是二年
追问:

这些当时都是口头说的,现在原告不承认当时有告知。

回复时间: 2014-08-15 19:05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根据你的叙述,你不存在缔约国是责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追问:

法院给我的传票上的“案由”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那是不是就不成立了,这个是不是到开庭时再辩诉。

回答:

是的,传票上是根据原告的去送请求填写的,开庭的时候证明协议已经过了一年,并已经履行,自然就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最终结果只能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问题解决了,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8-15 19:06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提供分析如下,供参考:
      1.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诉讼时效可能不会过。
      2.当时转让店面经营权有没有签转让协议,对于积分部分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的约定,口头的约定,对方是否依旧认可?是否有其他证人。原告要求您赔偿经济损失,要求出示损失的依据。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原告起诉您有欺诈嫌疑,需要证明在与您订立合同过程有隐瞒、提供虚假情况。而据您所述,对于会员积分当时你们是口头约定好了,但是鉴于是口头的约定,需要有证据证明。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你们协议已经过了一年了,显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且履行,对方提出缔约过失责任似有不妥。
      4.若对方已起诉,建议您积极应诉,同时搜集对您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关于会员积分这一项的证据资料。
追问:

已收到传票了;会员资料当时已经全部移交,现在只有当时导出并上传到163邮箱的会员积分信息,里面的积分当时有出示给原告,原告也认可了,只是都是口头说的,现在原告不承认了。

回答:

把您能找到的当时原告认可的材料都准备好,看能否找到人证,当时的一些客户能否作为人证。当时转让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除了会员积分这一点外,您在应诉的时候,还要提出协议已经成立且履行一年,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8-15 19:28
建议与律师联系,依法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8-15 20:09
收集证据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4-08-15 20:46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帮你处理,规避一些麻烦,更快的帮您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8-15 21:09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你所述,你们签订合同成立并已经履行,也没有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不属于缔约过失。

3、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还在诉讼时效内。建议你委托当地律师应诉维权。对方以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你胜可能性较大。
回复时间: 2014-08-15 21:2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成立并且履行,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一说。

2、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因此,对方仍可起诉,但是对于法院所确认存在缔约过失,是不成立的。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回复时间: 2014-08-15 22:14
1、你不存在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履行的合同,你们已经实际履行了一年多了,不存在缔约过失。2、协议或者合同发生纠纷,一般应该在发现违约或者侵权两年内起诉,超过法律就不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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