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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河北-石家庄 08-16 19:19  悬赏 20  发布者:349276…… 给我留言  回答:(3)
A叫B C D打E。在打的过程中。B用棍子打了E的头部,C D 对E拳打脚踢单没攻击E头部。事后E报警 并鉴定为 轻伤。A B被警察抓获 然后释放C自首。 警察没有对D进行抓获和传唤。 在释放ABC之后 警察多次传唤ABC,让ABC与E和解。 ABC 向E多次道歉 E同意调解。但是还没写成书面的和解书。然后 警察对AB进行了逮捕 逮捕证上写的是涉嫌故意伤害。请问CD有没有刑事责任?
问题补充:
E 只有头部一处受到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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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6 19:20
应该没有刑事责任,伤人者指挥者是ab
追问:

其实我就是D,当时我还是未成年。 如果我没有刑事责任 我可以去上学吗?如果有的话会被判多久?

回答:

你不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去上学

回复时间: 2014-08-17 16:45
根据你的介绍,没有认定共同犯罪。
追问: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根据这句话,就是说如果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那么只是这个行为的发动人认为是犯罪吗?

回答:

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予以全面分析解答。

回复时间: 2014-08-19 16:44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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