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王远洋  朱建宇  魏伟  
该问题已关闭

剩余委托经营收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江西 08-17 08:16  悬赏 0  发布者:tanajy…… 给我留言  回答:(1)
南昌紫金城为中江地产2006年开发,商铺面积有22万平方米,当时,中江地产的控股股东江中集团为解决紫金城商铺销售问题,成立了江西时商公司。购买了紫金城商铺的业主,可将商铺反租给江西时商,并由江西时商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第十年后如果业主愿意,江中集团确保以售价的1.5倍回收。自委托经营管理期限第四年开始,乙方江西时商按照合同中列出的收益率向业主支付租金,第四年9.36%、第五年11.70%……直至第十年25.74%,10年总收益为124%;并于每年每季度末,平均分四次存入业主开户的银行账户中,至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五条还注明,丙方江中集团作为乙方江西时商的担保方,在乙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丙方必须代乙方履行合同规定之责任。
     现在时商公司被已于今年5月2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一案,并于6月25号裁定其破产并通知业主申报债权。8月15日,时商公司管理人向业主们下达债权初步审查意见函,意见函中说业主就破产受理后乙方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而申报的债权,不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请问因乙方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而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7 08:51
这是享有债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辽宁沈阳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
北京东城区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41597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7250
四川 成都
人气:501024
福建 泉州
人气:19424
辽宁 沈阳
人气:6530
河南 郑州
人气:53078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