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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 08-18 13:49  悬赏 0  发布者:一横wqs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1994年购买了被告(成达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号,并在同一购房合同上约定委托其出租,按月给付租金。后因少给付面积的租金引起诉讼,最终经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少交付面积,判决给付少交面积的租金损失。被告2013.11.15将判决款项提存,但至今没有给付面积和办理交付权属。原告认为:19年后才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租金,其损失不仅是租金,应包括租金利息,诉请给付“逾期给付租金的利息”。元宝法院(审理法官孙晓滔)认为:原告的直接损失是面积,间接损失是租金,请求给付租金利息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请。
问题:1、原告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2、原告的直接损失是面积、间接损失是租金吗? 
      3、如果是当月给付租金可以理解,但19年后的逾期给付应不应当主张利息?
      4、法院剥夺了原告今后主张租金逾期利息的权益,被告继续逾期给付租金怎么办?月月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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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8 13:56
整个案件起因是面积减少损害房主利益,租金是间接损失。但是在判决后,如果被告仍没有支付减少的租金,此时可以要求支付产生的利息。前期权利属于未确定状态。如果以后被告继续逾期给付租金,原告可以收回商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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