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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出租的直接损失是面积、间接损失是租金吗?

辽宁-丹东 08-19 21:38  悬赏 0  发布者:一横wqs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例:原告1994年购买了被告(成达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号并约定委托其出租,按月给付租金。后因少给付面积租金引起诉讼,最终经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少交付面积,判决给付少交面积的租金损失。被告2013年11月将判决款项提存,但至今没有给付面积和办理商号交付权属。原告认为:19年后才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租金,其损失不仅是租金,包括租金利息,诉请给付“逾期给付租金的利息”。元宝法院(审理法官孙晓韬)认为:原告的直接损失是面积,间接损失是租金,请求给付租金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诉请。
问题:1、原告委托出租的直接损失是面积、间接损失是租金吗? 
2、如果当月违约判决给付租金可以理解,但19年后的逾期给付租金应不应当主张利息?
3、法院剥夺原告主张利息权益,且被告拒绝调解,今后继续逾期给付租金怎么办?月月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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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9 21:41
可以主张租金利息,不服判决可上诉。及时委托律师,可维护您的最大利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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