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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两级法院的不做为我该怎么办?

吉林-吉林 11-30 10:27  悬赏 0  发布者:国企职工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家庭住址吉林市高新B区2号楼2-2-13号。
  在2005年11月14日以原告的身份诉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6年5月20日经过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
  {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0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不服,2006年6月8日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06年8月8日二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06)吉中民三终字第215号}2007年1月8日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06)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不服判决,2007年2月6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7年8月24日二审市中院终判。
  {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07)吉中民三终字第117号}原告不服,2008年4月6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08年11月24日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08)吉民申字第62号},(2008)吉中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0年7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09)吉中民再第67号}:
  一. 撤销本院(2007)吉中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及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又回到重新再来的一审程序。
   为什么本案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却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2次反复,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又回到原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
  其主要原因是:“本案当事人被告是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吉林市重点保护企业,本案原告是一人,本金4万元,但本案涉及的还有20余人,合计本金达到200余万元,
  其余人目前都在关注本案。如果一汽吉林公司败诉,其余人将都会提出诉讼。如果一汽吉林公司胜诉,也可能引发群体访。故本案再继续做调解工作。”
  上面引号中的这段内容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请求延期审理的理由,也就是本案经历了5年的时间而没有结果的原因。
  现在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顾原告反对在没有审理没弄清事实的情况下,在没有取得对基本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将在一审二审再审均不能出庭的情况下,第三人广东清远粤江微型汽车装配有限公司追加到本案参加诉讼,又一个马拉松式的5年甚至是更长时间的诉讼开始了。
  原告不明白了,重点保护企业难道也不守诚信了?不信守合同了?我们不知道法律应该保护重点企业的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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