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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学前退学费的问题
08-24 18:14 悬赏 0 发布者:一夜人龙舞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湛江 回答:(19)
弟弟上初中,由于觉得学校不是很好,准备换个学校。不过,此前已经在这个学校缴纳了5000块钱的学费和300块钱的住宿费。请问,还能拿回学费么。。。。(必须说明一下,这个学校是民办的),后来父亲去找校方交涉,他们说要上报,9月8号才有答复,而学费到底能不能退还,他们也不敢保证。我觉得他们是在拖延时间。。。因为9月就开学了,到时候情况可能对我们不利。有人说,要协商处理,因为我方有过错。
但是,我看了一下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里面的第六项 第二条: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
按照上面所说的,我们应该能拿回90的学费的。但是,学校那边的回答模凌两可,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是走法律程序,我们应该怎么来,而如果是协商处理,我们又应该怎么做?
但是,我看了一下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里面的第六项 第二条: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
按照上面所说的,我们应该能拿回90的学费的。但是,学校那边的回答模凌两可,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是走法律程序,我们应该怎么来,而如果是协商处理,我们又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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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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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8月24日 20时45分
您好,对于您所交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原则是可以退还的。因为按照您所说的文件要求,应该符合要求,再者,您弟弟并未接受该校的教育,因此,是可以要求退还学费的。
如果学校敷衍您,您可以拿着相关文件和学费交纳单子票据去当地教育局投诉反映,希望尽快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和处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对方,如有问题可以追问。希望采纳为满意答案。
(粤价〔2009〕24号)文件可知,您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
如果学校敷衍您,您可以拿着相关文件和学费交纳单子票据去当地教育局投诉反映,希望尽快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和处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对方,如有问题可以追问。希望采纳为满意答案。
我的补充: 2014-08-24 22:03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文件可知,您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
我的补充: 2014-08-25 13:36
把相关文件打印出来,然后去找校方,进行沟通,在此期间可以录音,如果对方不予处理,那么在去教育局反映此种情况。希望您能采纳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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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4 18:24
可以向教育局投诉,要求对方尽快办理。
追问:
如何进行投诉,能简单说说么
回答:
就是向该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投诉对方不退费。
- [北京-西城区]
- 谷友军律师
- 3146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4 20:23
学费能退,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粤价〔2009〕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
我的补充: 2014-08-24 20:49
关于大中专学生退学退费,入学新生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退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关于中小学生转学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转学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大中专生和中小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我的补充: 2014-08-24 20:5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
- [山东-青岛]
- 王学海律师
- 1347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4 20:26
1、你可立即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求助,上级是应当帮你解决的。
2、你直接到教育局面对面地反映即可。如其不管,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你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努力吧,祝你顺利!
2、你直接到教育局面对面地反映即可。如其不管,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你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努力吧,祝你顺利!
- [四川-成都]
- 刘杰律师
- 766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4 20:36
向教育局投诉,不行就起诉。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4 21:50
1、尽量协商解决。2、学校不积极主动,就起诉告他们。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4 22:55
可退回的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4 23:40
原则上是可以退还的,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教育局投诉,要求对方尽快办理。
- [江苏-苏州]
-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7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5 09:38
1.可要求及时退还,可向学校出示广东省的规定。
2.若不及时退还,可向教委部门反映。
3.若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2.若不及时退还,可向教委部门反映。
3.若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5 10:37
学费是可以要回的,学校若不给,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 [河南-郑州]
- 张书正律师
- 4524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5 12:34
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 208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5 13:22
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
- [北京-朝阳区]
- 赵强律师
- 2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5 14:34
协商不成,可去教育局投诉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5 14:47
你好建议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局、工商局投诉及举报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5 15:32
1.协商解决;
2.向教育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
3.起诉。
2.向教育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
3.起诉。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6 14:33
可到教育局反映,还解决不了可以起诉
- [四川-眉山]
- 胡翔律师 VIP
- 电话:13540159088
- 1096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6 22:01
先向教育部门反应,如果不处理,再向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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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28 07:49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9〕24号)文件可知,你的主张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我将全文提交给你参考: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
你可以持此规定找校方,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在去教育局反映此种情况,也可以诉讼解决的。
(粤价〔2009〕24号)文件可知,你的主张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我将全文提交给你参考: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
你可以持此规定找校方,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在去教育局反映此种情况,也可以诉讼解决的。
- [福建-厦门]
- 杜凯瑞律师
- 302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8-28 08:10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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