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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咨询

山东-青岛 08-27 08:17  悬赏 0  发布者:xiaoba……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法律咨询。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2007年入职的时候要求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因为工作出色,与这家外企直接签订了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今年(14年6月)又续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天,也就是14年8月底,通知我,由于架构调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为N+1,就是在我2010年开始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为开始,服务年限*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入+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目前7500元,过去12个月平均收入约为9500元)
   但是并不计算我07年至10年这段时间在第三方公司派遣的部分。
   请问,这样计算是否符合劳动法?如果我不按照公司目前赔偿标准,按照青岛劳动法律法规,我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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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7 15:35
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07年到2010年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年限不应纳入到本公司
回复时间: 2014-08-27 08:22
公司的计算是正确的
追问:

您好律师,请问我之前在第三方公司的合同服务年限不予以计算吗?
因为公司在之前解聘第三方员工时,是计算他们服务年限的。转为正式员工就不给计算,这样合理吗?

回复时间: 2014-08-27 10:19
请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8-27 13:32
符合,07年到10年你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
回复时间: 2014-08-27 18:09
你好,首先单位计算经济补偿应该将2007年-2010年期间的工作年限一并计算。
其次单位因架构调整是否构成合法解除还存在一定疑问,如果单位强行解除,甚至有可能享受双倍经济补偿。
如需委托律师,欢迎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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