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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广东-东莞 12-02 08:22  悬赏 15  发布者:tzf6826 回答:(0)
我好!请问在交通事故中,出事方方给受伤方在医院做完各项检查,没有造成伤害,出事方方出给与了相应的赔偿,达成了协议,但受伤方使用假名,使得案件得不到解决(其中出事方车为营运{出租车}车辆),增加了许多程序麻烦,用不必要的金钱损失。请问受伤方在这样的情况下索要赔偿合理吗?请问受伤方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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