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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半年后无法解决用地又被重新安置在原拆迁过的旧址

陕西-西安 12-02 11:26  悬赏 20  发布者:tyt3728 回答:(2)
我家宅基地因铁路架桥被拆迁,村委会、办事处因无法解决安置用地问题。半年后又被重新安置在原拆迁过的旧址,离铁路桥不足一米,而宅基地门口就是桥墩。出入极不方便。而且污染、噪音、安全受到很大威胁。请问这能算做是拆迁安置吗?铁路桥两侧建筑按规定应保持多远距离?至今我无法建房?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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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2 12:05
建议向铁路管理部门查询处理。
回复时间: 2010-12-02 12:34
1,《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根据以上规定,安置地点应该在拆迁协议上有所规定,在拆迁以前你们就应该知道的,如果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约定,你们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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