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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卖给养殖户地做养殖,合同没到期,即不让养又不给补偿

辽宁-盘锦 09-01 20:31  悬赏 0  发布者:159427……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兴顺社区养殖场的养殖户,2007年5月21日,为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我们与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兴顺社区签订了一份养殖协议书,把11.5亩土地租赁给我们用于养殖,土地租金62元/亩(共计63500元)一次性交给大洼镇兴顺社区,租赁期限2006年4月1日起-2029年12月31日止。但当我们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获得了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后,又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并形成规模同时养殖收益很好的时候,2014年3月初,接到大洼镇领导的通知告诉我们养殖小区停止使用,接着环保局先后来了四次,也通知停止养殖,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向其它单位购买了鸡雏,交了鸡雏款22000元整,给我们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虽然是政府命令,但依照201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与村民、水源、学校近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建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但我们多次找到大洼镇政府和县政府共计20多次,他们一拖再拖却迟迟不予补偿,找村里村里让找镇,镇里又让找县,县政府和镇政府又这么扯皮,把养殖户当皮球踢,请问我们该找哪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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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0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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