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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

黑龙江-鸡西 09-02 21:17  悬赏 0  发布者:105595…… 给我留言  回答:(0)
 麻烦给看一下,黑龙江省的.男37岁,交通事故死亡,30%责任.有女儿7岁,父亲69岁,母亲65岁,有一弟弟.赔偿金额计算如下:正确吗?
一、各项指数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6813.6;  
二、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37≤60岁: 9634.1元/年×20年=192682元
  死亡赔偿金额: 192682*30%=57804.6
  二、丧葬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23793元/年÷2=11896.5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女儿 7≤18岁: 6813.6元/年×(18-7)年=74949.6元
  B父亲 年龄60岁≤69≤75岁 6813.6元/年×(80-69)年=74949.6元
    C 母亲 年龄60岁≤65≤75岁6813.6元/年×(80-65)年=102204元
    抚养金:[74949.6+(74949.6+102204)/2]/3=54508.8
    四 存尸费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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