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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托律师承办1起金额为1佰6拾万元本金(期间现金或汇款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停息)的借贷案

江苏-泰州 09-03 15:00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委托律师承办1起金额为1佰6拾万元本金(期间现金或汇款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停息)的借贷案,受托律师到庭(未让本人到场)后电话告之,因借条上加盖公章应是公司行为,如要追加借款人个人责任,须让6拾万元本金给对方。否则公司倒闭的话将要不到借款人1分钱。迫于无奈本人只能同意。受托律师又说如对方不按约定时间还款则按全额执行。然而调解协议的全额竟然是1佰万元,想请教这种明显有损本人利益的行为受托律师是否有责任?在已形成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有没有办法挽回?能不能追究受托律师的责任?请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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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3 15:22
您好:
调解是一个双方妥协让步的过程,调解协议的意思应该是个人承担偿还100万元的责任,如到期不偿还您可以要求个人偿还全额即160万元的债务!
律师是您的受托人,在遇到处分您的重大权益的时候,是必须要征得您的同意的,个人以为律师没有责任。
调解书一经签收即生效,无法挽回!
律师没有责任,所以不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9-03 19:40
法院组织调解,重大处分行为必须经过你个人同意,律师没有过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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