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申维丰  陈皓元  李仁红  刘同发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假释”的有关规定

湖南-株洲 09-04 14:47  悬赏 0  发布者:LSW相逢 给我留言  回答:(2)
据一在司法部门工作的朋友说,中央政法委下文件规定:目前,对“三类人员”尤其是职务犯罪的服刑人员,不再办理“假释”。是不是有这方面的规定?另外,刑法没有修改,这样做,是不是合法?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4 15:31
你好,建议你参考我国刑法规定: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
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
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
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追问:

谢谢!现在据说是对“职务犯罪人员”不予办理假释了,是真还是假?如果是真的,那合法吗?

回复时间: 2014-09-04 15:32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
追问:

你好,我认为这不是主管部门的事,不管什么部门都要服从“刑法”,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没有选择题可做,对吗?现在是在高调反腐,这没有错,而且还要高调下去,只是,不管是职务犯罪还是其它犯罪,只要是服法改造,重新做人,都应该有权享受党的法律政策,不能因为高调反腐而另外有一个执法标准,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416653
河北 保定
人气:161833
浙江 杭州
人气:443374
河北 保定
人气:287584
福建 厦门
人气:124346
北京 朝阳区
人气:59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