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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09-13 14:03  悬赏 20  发布者:GZ6001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楚雄 回答:(4)
我年初驾车撞了人,我将其送入医院进行治疗了4个月,其间我支付了所有医药费用20000元,并分多次支付了伤者4000元的住院期间伙食费(有伤者或其家属签字的收条),伤者出院后向法院起诉我其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50000元,在法庭否认了收到我家4000元费用的事实,法院判决我再支付伤者30000元的费用(50000扣除预付医药费20000元),我认为我原先除医药费外我还支付了伤者4000元,所以应由我承担只应是26000元。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问题补充:我在庭上出示过收条,可对方说一分也没收到过,所以法院没采信我出示的收条,说是要另行起诉(唉!白纸黑字加手印,还有天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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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09月13日 23时02分

  你去上诉吧,法院明显在偏袒对方。如果你的收条不存在问题,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况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也没那么高,青岛才是12元一天,如果住院4个月,只有不到1500元。云南楚雄的标准不会超过青岛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各位律师给我的建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13 14:13
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可以上诉 有收条 对方可以主张是另外的事由 但不能主张不曾给付款项
回复时间: 2008-09-13 14:16
上诉,只要收条是对方书写
回复时间: 2008-09-13 15:49
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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