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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湖北-宜昌 12-03 17:36  悬赏 5  发布者:780154……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对方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本人于六月十号办理出院手续,全休两月,因两月休息不能痊愈,由医院出具证明再次续休四个月之后于十一月三十日进行伤残鉴定评估,伤残鉴定评定为外级,误工时间评定为:四个月《自受伤之日起》,咨询:误工时间是以伤残评定为准吗?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还有法律依据 吗?误工时间应该确定为多少天??
问题补充:
医院出具的证明还有效吗?本人由于涉及到二次内固定拆除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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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3 17:38
以伤残评定为准
回复时间: 2010-12-03 18:08
你好,够成伤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回复时间: 2010-12-03 20:53
你好,够成伤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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