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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65万元执行款如何收回?
河北-廊坊 09-08 14:43 悬赏 0 发布者:189675…… 给我留言 回答:(1) 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为我执行(2011)浙湖民终字第485号判决书时查封了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下称东方公司)房产后,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及宋建大(中间人)多次请求我到安吉县人民法院解除对东方公司房产的查封。
经协商我同意赴安吉县人民法院解封,达成条件是:郦国敏负责落实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2010年6月在诸暨牌头法庭对我的民诉案也同时撤诉并放弃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9日,郦国敏指派东方公司律师刑军峰、项目经理周天龙与我一起到安吉县人民法院对东方公司财产进行解封。由于执行局领导要求解封时必须放弃执行余款并结案,因我不同意放弃余款的条件,即返回了诸暨。后经郦国敏、宋建大多次打电话给我,向我承诺:解封后,执行余款由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写欠条,由郦国敏个人出具担保,并办理房产抵押手续(郦国敏对我说徐宁在诸暨新世纪花园有二套住宅可作抵押)。
在增加此条件的情况下,4月2日我同意再次去安吉县人民法院办理对东方公司的解封手续(东方公司刑军峰、周天龙还待在安吉法院等候)。当日,我安排律师蒋松益在东方公司同步监督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出具《撤诉申请》、《欠条》和郦国敏办理担保手续。4月2日下午3时许,我在东方公司委托人的多次催促下,按照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格式证明办理了结案证明(证据一)。但回到诸暨后即发现东方公司郦国敏根本未兑现原先的约定。他得知我已办理了结案证明手续后,就将徐宁签过字放在办公桌上的《撤诉申请》(证据2)及《欠条》原件(证据三)抢走并离开,也没有在徐宁书写的《欠条》上签字担保及依约办理徐宁的房产抵押手续。蒋松益在没有办法拿到欠条及撤诉报告的情况下,马上打电话给诸暨牌头法庭庭长边峰,请求边峰、李冠军两法官到东方公司向郦国敏索要《撤诉报告》,但郦国敏不肯。我到诸暨后在我的催促下,蒋松益律师傍晚再次到东方公司找郦国敏,索要《撤诉报告》和《欠条》,但郦国敏仍不肯交出《撤案申请》,只给了一份没有郦国敏担保签字的《欠条》。第二天,我准备到安吉县法院拿回我的《结案证明》,但(中间人)宋建大跟我说他再去做做郦国敏工作,让我等一、二天再说。2014年6月上旬,我和宋建大到郦国敏办公室要求他兑现承诺,交出徐宁签好字的撤诉报告及在欠条上签上郦国敏的个人担保,郦国敏竞说他已经不欠我钱了,这跟他无关,借故回避并离开。
经过我事后进一步调查表明,自从我与东方公司经济纠纷一案在湖州中院胜诉后,郦国敏因为其个人控股的东方公司财产被安吉法院查封,为逃避民事判决执行义务,在东方公司律师刑军峰的策划下,经过预谋,故意在众人面前对我作出口头承诺,虚构徐宁的真实情况,利用宋建大的关系骗取我的信任,设法让我放弃执行余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质上已骗取我个人财产265万余元。事实和依据如下:
1、郦国敏对我声称徐宁是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党组成员,并有多处房产可作抵押。但事后东方公司项目经理周天龙透露,徐宁早在2013年10月就已经被东方公司解除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职务,小车也被债权人开走,房产也被法院查封且现已债务缠身。郦国敏故意虚构事实,明知徐宁没有债务偿还能力,还故意让徐宁承担债务,仍然叫徐宁出具欠条,双方明显是有意识的合伙诈骗的故意。后经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查实(徐宁笔录):郦国敏让他欠公司的钱减少265万元,让公司的被执行款265万元转嫁在徐宁头上。
2、经事后仔细核对发现:郦国敏后来交给蒋松益律师的《欠条》上徐宁的签名与原来书写的签名明显不符(证据四),为逃避债务埋下伏笔。
3、郦国敏原先承诺在欠条上签字担保,事后却不肯在《欠条》上办理担保手续,也没有把徐宁签上字盖上手印的撤诉报告交给我去法院撤诉,并且声称他不再欠我的钱了。
为此事本人已找过有关部门投诉,均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现属于我的265万元执行款没有着落,是色成诈骗向公安报案?
咨询人:王国明(18967577777)
2014年9月7日
经协商我同意赴安吉县人民法院解封,达成条件是:郦国敏负责落实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2010年6月在诸暨牌头法庭对我的民诉案也同时撤诉并放弃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9日,郦国敏指派东方公司律师刑军峰、项目经理周天龙与我一起到安吉县人民法院对东方公司财产进行解封。由于执行局领导要求解封时必须放弃执行余款并结案,因我不同意放弃余款的条件,即返回了诸暨。后经郦国敏、宋建大多次打电话给我,向我承诺:解封后,执行余款由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写欠条,由郦国敏个人出具担保,并办理房产抵押手续(郦国敏对我说徐宁在诸暨新世纪花园有二套住宅可作抵押)。
在增加此条件的情况下,4月2日我同意再次去安吉县人民法院办理对东方公司的解封手续(东方公司刑军峰、周天龙还待在安吉法院等候)。当日,我安排律师蒋松益在东方公司同步监督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出具《撤诉申请》、《欠条》和郦国敏办理担保手续。4月2日下午3时许,我在东方公司委托人的多次催促下,按照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格式证明办理了结案证明(证据一)。但回到诸暨后即发现东方公司郦国敏根本未兑现原先的约定。他得知我已办理了结案证明手续后,就将徐宁签过字放在办公桌上的《撤诉申请》(证据2)及《欠条》原件(证据三)抢走并离开,也没有在徐宁书写的《欠条》上签字担保及依约办理徐宁的房产抵押手续。蒋松益在没有办法拿到欠条及撤诉报告的情况下,马上打电话给诸暨牌头法庭庭长边峰,请求边峰、李冠军两法官到东方公司向郦国敏索要《撤诉报告》,但郦国敏不肯。我到诸暨后在我的催促下,蒋松益律师傍晚再次到东方公司找郦国敏,索要《撤诉报告》和《欠条》,但郦国敏仍不肯交出《撤案申请》,只给了一份没有郦国敏担保签字的《欠条》。第二天,我准备到安吉县法院拿回我的《结案证明》,但(中间人)宋建大跟我说他再去做做郦国敏工作,让我等一、二天再说。2014年6月上旬,我和宋建大到郦国敏办公室要求他兑现承诺,交出徐宁签好字的撤诉报告及在欠条上签上郦国敏的个人担保,郦国敏竞说他已经不欠我钱了,这跟他无关,借故回避并离开。
经过我事后进一步调查表明,自从我与东方公司经济纠纷一案在湖州中院胜诉后,郦国敏因为其个人控股的东方公司财产被安吉法院查封,为逃避民事判决执行义务,在东方公司律师刑军峰的策划下,经过预谋,故意在众人面前对我作出口头承诺,虚构徐宁的真实情况,利用宋建大的关系骗取我的信任,设法让我放弃执行余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质上已骗取我个人财产265万余元。事实和依据如下:
1、郦国敏对我声称徐宁是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党组成员,并有多处房产可作抵押。但事后东方公司项目经理周天龙透露,徐宁早在2013年10月就已经被东方公司解除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职务,小车也被债权人开走,房产也被法院查封且现已债务缠身。郦国敏故意虚构事实,明知徐宁没有债务偿还能力,还故意让徐宁承担债务,仍然叫徐宁出具欠条,双方明显是有意识的合伙诈骗的故意。后经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查实(徐宁笔录):郦国敏让他欠公司的钱减少265万元,让公司的被执行款265万元转嫁在徐宁头上。
2、经事后仔细核对发现:郦国敏后来交给蒋松益律师的《欠条》上徐宁的签名与原来书写的签名明显不符(证据四),为逃避债务埋下伏笔。
3、郦国敏原先承诺在欠条上签字担保,事后却不肯在《欠条》上办理担保手续,也没有把徐宁签上字盖上手印的撤诉报告交给我去法院撤诉,并且声称他不再欠我的钱了。
为此事本人已找过有关部门投诉,均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现属于我的265万元执行款没有着落,是色成诈骗向公安报案?
咨询人:王国明(18967577777)
201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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