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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应否认证?

上海 12-04 10:04  悬赏 5  发布者:gfL7479 回答:(5)
在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只列某建筑公司为被告,庭审中,被告方提供一份协议证实原告受伤的工地已转包李某,应列雇主李某为被告,原告未予质证,因其超举证期限,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李某为被告?此份证据法院能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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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4 10:32
按照规定是不能采信的,但是实践中,还是会审理的
回复时间: 2010-12-04 14:21
雇员受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受雇佣的单位,至于被告方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是想转移责任主体或与他人分担责任,如果你方对此不表态,法院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为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0-12-04 16:37
普通的证据法院就不管了,但是这份证据法院一般还会审查的,进而会做出相应处理。
回复时间: 2010-12-04 21:37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是否追加由法院决定。
回复时间: 2010-12-04 22:13
你好,作为原告你可以申请追加,看法院是否同意。一般会慎重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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