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孙术校律师对 将满19周岁,偷了一部苹果手机,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邻居房基地侵权,中院都驳回了,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在保定上班两年了,一直没有签订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你好,我2016年离的婚有一个女儿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房产交易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我是男方,离婚了,孩子一岁半跟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妻子转移了咋办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民事诉讼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离婚法律怎么判?有一个4岁的女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被人在支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法律禁止性规定
09-11 19:20 悬赏 0 发布者:lch668……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湘潭 回答:(1)
国务院363号令第12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请问,这一条是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里的效力性还是管理性规范,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杨振中律师
- 电话:15110172119
- 14792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11日 19时42分
个人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的说法,管理性强规范规定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这类强制性规定强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由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是国家严格管理的,你违法经营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认为该条应当为效力性规范,而不是管理性规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杨律师的回答相当专业,谢谢啦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寻找更多解答
- 国家哪项法律规定铁路边坡禁止开荒种地? 1个回答20
- 农村住宅开门的方向有没有法律规定 0个回答0
-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1下在安徽省阜阳市各县城的人民医院或者法律上有 0个回答0
- 迟到‘早退、旷工的法律规定 2个回答0
- 法律有规定不让孕妇开车吗? 1个回答0
推荐律师 加入本地优秀律师推荐>>
最佳律师解答
- (陈利厚)(2024-05-17)·优先受偿权
- (段占朝)(2024-05-16)·未付清款的设备抵押
- (毕丽荣)(2024-04-28)·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后多长时间再审?
- (高洪祥)(2024-04-24)·签章
- (刘永军)(2024-04-16)·一审原告败诉,但被告在判决后主动把赔偿给原告,原告再上诉二审会怎么判
- (罗雨晴)(2024-04-14)·在中介门店上班,没有签劳务合同(口头承诺发底薪),期间工资和提成没发过(期间陆续签约过一些单子
最新回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