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陈晓云  李波  王远洋  
已解决问题

离婚后发生特殊情况下房产怎样重新分配?

 09-12 06:56  悬赏 0  发布者:xiaoki……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盐城 回答:(25)
我与男方今年办理协议离婚,房子赠予给孩子,因有银行按揭及男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办理过户给孩子,因是期房目前还没有房产证,贷款及购房合同上还是写的我和他的名字,现在男方出现债务问题被人告上法庭,要求拿房子抵债,这样合理吗?我对他的债务毫不知情,协议上也明确表示谁的债务谁承担,请问我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房子我也付出了呀,也不能全给他拿去抵债啊,请求律师告诉我该怎么做
问题补充:
问题是他的债务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要一起承担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12日 08时2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如果您能够证明是男方婚前个人债务,那么您是不需要承担偿债责任的,否则,您还是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再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按揭方式买房,离婚时尚未还清房款的,分割该财产时应考虑房产增值情况;
    最后,将房屋赠与您的孩子,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办理过户,那么房屋还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对方可以向法院就该房屋申请强制执行。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09-12 14:18
目前,您需要找到此笔债务是否是您老公和债权人约定的由您老公个人偿还,且债权人知情的,否则,对于这笔债务,您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追问:

我要如何证明他的债务是借给别人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回答:

您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您主张没有用于个人生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您说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是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婚前个人债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追问:

我和他只有这一套房产,而且是首套房,因是期房还没住,一直寄住在我妈家,这种情况能抵债吗?盼回!

回答: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债,但是可以查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的细心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2 07:13
房产没有过户,所有权仍然是你两个人的,外部债权人可以要求用房产抵债。
回复时间: 2014-09-12 07:30
你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明确该债务是怎么形成的,若系合法债务,则有可能由你们夫妻来承担。
回复时间: 2014-09-12 08:01
1、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应该用你们的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申请法院会查封你们的房产的;2、你们赠与给孩子是可以的但是没有过户,就没有实际履行赠与,法律上还是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的;3、你应该收集债务产生的原因、性质和没有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的证据,提交法院,有了上述证据,法院也可以查封,但是处理时候,应该留有属于你的一半房产,给你。
回复时间: 2014-09-12 08:30
您好:您的问题 我依次给您解答。
      首先:该房产是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你们离婚协议把房产赠与给孩子是可以的,但是并没有过户,也就是没有实际履行,这样的话只是产生了内部效力,不约束于外部,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可以被法院执行。
      其次:关于男方出现的债务问题,如果你不知情,就应该搜集债务产生的原因、性质和没有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的证据,证明男方所欠的债务你不知情,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能证明你就可以不承担该债务。
      最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可以诉讼至法院处理。
 
  如果我对您的问题有帮助,请采纳。
追问:

我要怎么证明这钱是被他朋友骗跑了,而没用用于经营家庭生活呢?

回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债,但是可以查封。

根据以上两条法规,你只要证明该笔欠款你不知情,他也没有用这笔钱置办家庭生活用品或是共同生活所需,就可以了。

回复时间: 2014-09-12 08:40
如果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即使你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9-12 08:48
对内约定有效,对外约定无效,房子会用来还债,你可追偿。
回复时间: 2014-09-12 08:50
你们虽然离婚有约定,房产给小孩,但是房产没有过户,所有权仍然是你两个人的,你们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用房产抵债,除非你能拿出证据来证明你丈夫的债务是非法之债。
回复时间: 2014-09-12 08:54
1、如果男方的债务是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您不知情,您也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离婚时,你们协议将房屋给孩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而房屋依然登记在你和前夫名下,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偿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合法合理的。
3、您现在应搜集证据,诸如男方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等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问:

我要怎么证明这钱是被他朋友骗跑了,而没用用于经营家庭生活呢?

回复时间: 2014-09-12 09:11
你好,需要看债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的,如果是伪造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4-09-12 09:16
你好!在几种例外情形外,该债务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对方要求以房子抵债并无不妥,如果你们双方有协议的话,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男方的债权人对此知情,否则你只具有承担后向男方追偿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4-09-12 09:30
1、到现在,房子还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2、你要确认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法院的判决将给你答案,如果属于共同债务,那么房子是要抵债的,如果是个人债务,房子的一半产权将用于抵债。
回复时间: 2014-09-12 09:4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话,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另,离婚协商中虽然双方同意将房产赠与孩子,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现所有权仍系夫妻共同所有的。
回复时间: 2014-09-12 10:09
可以另行起诉。依法分割
回复时间: 2014-09-12 10:28
如果男方对外举债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 那这个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是个人债务的话,你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产的一半是你的个人财产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12 10:38
1,若当时你们没有办理过户,现在会有一定麻烦。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回复时间: 2014-09-12 10:41
这个问题复杂了
委托律师抓紧应诉,首先分割房产,把你的一部分分出来,减少损失
  • [辽宁-葫芦岛]
  • 杨静律师 VIP
  • 电话:15898271391
  • 282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12 10:48
你好,你们有赠与协议,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孩子,但房屋属于期房没有房产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未确定,对于你前夫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你参与还贷。
回复时间: 2014-09-12 12:41
如果是目前你们只有这一套房屋的前提下 同时也没有在房屋上设定抵押的前提下 该房屋不能用作抵债 第二 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男方要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 你应当提交离婚证 证明谁的债务谁承担 你在对方起诉的前提下 聘请当地律师帮你应诉
追问:

按您说的,我们只有一套房屋,没有设定抵押,只是在还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抵债吗?还有我要怎么证明他借的钱是给他朋友用的却被人骗跑了,没用用于家庭生活呢?

回复时间: 2014-09-12 15:26
您好!如果是离婚后的产生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您可以主张属于你的房产份额。
回复时间: 2014-09-12 15:27
你好: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9-12 16:15
如果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需一起承担。
回复时间: 2014-09-12 18:01
要看债务的具体情况,是怎么形成的债务,有没有用于夫妻生活。现在房子还是属于你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法院是有权利查封的,查封的份额就看债务的实际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2014-09-12 21:27
至于你是否知情不在债权人的考虑范围,关键是你前夫是否有该债务的存在,且要分清是你们婚续期间产生的还是您们离婚之后所产生的债务,假如是在混续期间所负并用于了家庭的生活或开支,那么该债务应由你们共同偿还,尽管你们离婚时已约定债务的偿还问题,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假如该债务是在离婚之后所负与你无关。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80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13 08:34
1、要求拿房屋抵债的要求,你俩不同意的,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2、但债权人有权起诉后,凭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包括该房产。
3、你是否对外要承担债务,主要看你是不是共同债务人,如果是的话,债权人也有权要求你连带偿还,因你俩离婚协议只是你们俩之间的协议,并不能约束债权人。
我的补充: 2014-09-13 08:35
4、关于赠与孩子,目前只是一种赠与协议,按合同法、物权法规定,在赠与物未过户给孩子前,还是你俩的共有财产。
评论者:江彪律师
时间:2014-09-15 09:28
没有设定抵押无需就该房抵债 除非你们自愿 在法庭上详细说明该款是你爱人用来借给他朋友了 与你无关 更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黑龙江黑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山东东营
浙江金华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146038
广东 深圳
人气:208704
陕西 西安
人气:583311
广东 广州
人气:3929233
黑龙江 黑河
人气:1269
湖北 襄阳
人气:43951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