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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如何解释"禁止建设化工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河北-廊坊 09-12 20:31  悬赏 0  发布者:袁朝杰 给我留言  回答:(1)
89年环保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这条规定中侧重的是“所有化工”还是“存在严重污染的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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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2 20:36
有不同理解
追问:

能详细的说一下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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