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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河南-新乡 09-15 20:50  悬赏 0  发布者:1234 给我留言  回答:(0)
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情况

郭某与高某系夫妻,有两儿子郭甲和郭乙。郭某去世后,高某为“招父养子”,经介绍与外村武某结婚,武某入赘郭家,并带一女儿武A,婚后生育儿子武B。郭甲常年在南方打工,郭乙因与其继父武某不合,经常吵架,而离家到广东打工,几年后下落不明。现郭家有一处房产1,房产证系郭甲名,此房现为高某、武某、武B居住,郭甲、武A已结婚,且郭甲又建一房2。
另有一个重要的实际情况是郭甲常年在外打工,家中的事情好多都是高某操心操办,建房种地等,任劳任怨,也挺辛苦,而武某则心胸狭隘,与郭甲郭乙关系也不好,并未尽到所谓的养子义务,在邻里之间口碑极差。房1也是用郭甲的赚取的钱建的,可以说与武某无关。
目前的情况如下:
郭甲认为,房1的产权是他的,而其亲弟弟郭乙虽目前下落不明,但是他也应当有权继承房1,假如几年之后回家,再向他要求分财产,那么房1就应当是他的,而其同母异父的弟弟武B并没有权利继承房1,郭甲因此认为可以与其母亲高某、继父武某、武B签订一份协议,可以退一步将房1分为两部分,一份留给武某及其儿子武B,另一份由其替亲兄弟郭乙保管,若其几年后回家,则交还给他,若不回来,则由其享有这部分房子的产权。
高某认为,其儿子郭甲已经有房2,不能插手房1和其弟弟郭乙的继承权利,不同意签订协议。实际是为其儿子武B考虑,想把房1留给武B。
PS:“招父养子”即在农村丈夫去世后,妻子并未改嫁,而为了种地,抚养儿女,另招的丈夫,在法律上是有夫妻关系的,但却不享有前夫的房产,只是为了一块儿生活,但是有个疑问就是这样的夫妻关系条件下,其儿女有无权利继承前夫的房产?
问:
  招父养子这样的夫妻关系性质如何界定,女方算是改嫁吗?
这样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1、高某、武某、武B有权居住房产1吗?
2、 现郭乙未找到,假如若干年后郭乙回家后要求分房产1,有这个权利吗?
3、郭甲能否与高某签订协议,将房产1交由郭甲保管,假如郭乙回来,将房产1交由郭乙?
    









当事人关系图:
    郭某(已去世)  前夫妻      高某           夫妻          武某
                                                             





           郭甲(已结婚)                      武A(已结婚)
           郭乙(已失踪)                      武B(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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