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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商品房面积差异

上海-闸北区 09-17 10:14  悬赏 30  发布者:dqmjcy 给我留言  回答:(7)
原拆原还,已支付所选房款与动迁安置款之间的差价约100万,接到动迁组入户通知后,发现房屋实测面积比动迁时约定的面积少了近10平方米(约10%)。请问动迁安置商品房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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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7 11:21
你好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09-16 14:22
你好,需要看动迁房的性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返还10平米的市价费用,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

谢谢彭大律师。从网上房地产上公布的项目信息来看,房屋性质是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但是动迁安置协议上只写了房屋坐落位置和室号,没有写明面积,说面积以最终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动迁组以此为理由不理睬我们的诉求,请问我们起诉的话赢面大吗?(我觉得动迁安置协议上不写明房屋面积本身就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BTW,动迁组不至于不承认实际面积比原来约定小10平米,我也有拍照记录动迁组的房款计算明细,可以看到原定面积和实际面积的。谢谢。

回答:

你好,有证据赢得概率就大些。

回复时间: 2014-09-16 14:34
你好!
不适用,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追问:

毛教授,你好,该解释第五条还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支付了一百多万了,还不能视同为商品房买卖吗?
如果不适用的话,就只能自认倒霉没有别的办法向动迁组或开发商要求补偿了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9-16 19:49
虽然是动迁房,也是可以参照适用的,起诉需要律师帮助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4-09-17 10:34
不能直接适用,可要求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判决。
回复时间: 2014-09-17 12:43
动迁安置商品房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回复时间: 2014-09-17 16:51
可以参照适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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