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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学生在学校出现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问题

 09-16 16:20  悬赏 5  发布者:wangyi……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邢台 回答:(1)
律师,您好,我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我有一堂弟是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今年15岁,在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读初三。学校是封闭式管理,9月13日(周六)下午15点左右在学校教学楼楼道窗户上坠楼,坠楼层高3或者4层,坠楼原因不清楚,校方也没有解释,学校监控显示堂弟在教学楼楼道内内最后出现时间为9月13日15:03,坠楼地点及窗户处没有监控,校方解释说15:03学校正在上课。
坠楼后校方将堂弟送至临城县医院,临城县医院检查后发现情况严重,无法医治,随时有生命危险,通知立即转石家庄市医院,9月13日20:30左右堂弟转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省二院),省二院检查发现肋骨骨折、肾积水、腹腔内出血、左胳膊骨折、髂骨骨折、脾脏破碎,生命岌岌可危,立即安排进行了2次手术。目前,病情得到控制,但是仍需在ICU观察,医院方面通知腹腔脏器人在微量出血,还有生命危险。
请问下,学校都有承担什么责任?高额的医疗费用由谁负责?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16日 16时56分
你好,这种情况还需要等到你堂弟醒了解情况,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问题,查清坠楼的真正原因。如果无法查清,学校学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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