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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癌症患者的医疗期、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问题

 09-17 15:40  悬赏 5  发布者:windy2……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
本单位办理肺癌员工的医疗补助,请问:
1)肺癌属于重症还是绝症?重症和绝症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办发[1997]18号规定,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肺癌员工按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9个月,但是否有规定,癌症患者医疗期一定不能低于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特殊疾病可延长医疗期。
第二条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关于非工负伤的医疗期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深圳本地是否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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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丹东]
  • 杨晓娜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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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9月17日 15时52分
您好,1、重症与绝症属于医学概念,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2、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龄计算的,如果延长,需要经过劳动局与公司的批准;3、深圳同样适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满意,希望你能采纳、并给予评价;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你一臂之力。
追问:

请问:
1、请问次肺癌算重症还是绝症,这两个医疗补助的基准就不一样了
2、医疗期是不是可不延长,若公司主动延长,是不是也可以直接操作?

回答:

1、重症还是绝症,这个需要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2、公司主动延长是允许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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